人大代表专盯司法“违法违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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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31 沈阳今报 | ||
记者刘东庚今报讯以往相对封闭的司法活动,今后将有可能由人大进行监督。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规则》的试行草案。 实施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在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现行法律中,对司法案件监督权 据了解,在《规则》中的司法机关,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司法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和应当办理的案件;司法案件监督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司法机关办理和应当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 人大代表将以“事后”监督为主,对程序违法案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时可能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试行即时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并履行了相应法定救济程序之后仍不服的,可以受理和实施监督。 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只是极少数、典型的有执法错误倾向的案件,并且一旦进入监督程序,就要监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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