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及单位缴存不得低于8%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0:31 沈阳今报 | ||
记者刘东庚今报讯沈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要做大手术!昨天,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关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存在问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建议。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有代表指出,《条例(草案)》中第十条关于1999年5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8%。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1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不够合理。因为,企业大部分职工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没有享受差额面积补贴,按这样规定执行,会造成单位为老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低于新职工,使老职工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据了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因沈阳市2000年以来已经按照8%执行,所以才按照8%执行。 配偶公积金也可提取 代表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房、支付动迁安置住房费用、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不过前提是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单位不办变更登记罚一万 针对有些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代表建议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此外,代表们还建议将政府、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处罚分别叙述。BB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