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告股东:你们没权解除我的职务公司告董事:解职后还霸占公司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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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林小红 阮辉玲 郑某被香港亚世公司解除了董事、总经理的职位,他不服,认为股东无权这样做,把亚世公司告上法院。亚世公司认为郑某被解除职位后,还霸占着公司公章,也上法院递了起诉状,告他侵权。 双方的案子市中院民四庭均已受理。郑某起诉的案件昨天下午已开庭。 郑某是五家外资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这五家公司的注册股东都是亚洲世界(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郑某称,亚世公司全部资金都是由他的父亲投入的,后来,亚世部分董事因个人债务问题,冒用亚世股东名义,将债权等作了转让,公司重组。 2002年12月,亚世香港公司的新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公司向郑某发出了《解职书》,声称根据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解除郑某的一切职务,并在报上登刊公告。郑某也毫不示弱,同时登出公告,称自己仍然有合法的地位,公告上加盖了公章。 之后,他向法院诉讼,认为解职书没有任何依据,违反了外资企业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无效。 不久,亚世公司也将郑某告上法院,认为公司已解除郑某的职位,但郑某还将原来五家公司的文件、证照、图章等等悉数扣在手上。致使公司及新董事会无法接管其在厦门的中亚公司,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郑某移交这些公章及文件。 昨天下午,郑某起诉的案件已开庭。 亚世公司辩称,郑某说公司由他父亲投资没有根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作出的解职书合法有效。亚世作为五家公司惟一的投资者、股东,既可以基于自己的信任委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员作为管理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和需要而变更、撤换管理者,无须征得原管理者的同意。郑某并非天生就是董事,他原来的职务源于公司的委派;也不可能永远是董事,该职务终止于公司对其职务的解除。他们认为,解除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而郑某的起诉是滥用诉权。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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