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怕家人骂 17岁初三女生高楼抛下亲生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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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14 新华网 | ||
年仅17岁的女初中生未婚先孕后,因怕家人责骂,竟然将刚出世的男婴从8楼抛下,男婴一命呜呼,女生也因故意杀人罪被捕。信息时报今日报道,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考虑到少女年幼无知,法院日前从轻判处故意杀死亲生儿子的未婚少女阿娴(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本文用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由:少女剪刀刺死新生儿 2002年7月18日中午13时许,广州市某中学初三女生阿娴(当时17岁)在家中厕所里生下一个9斤多重的男婴。怕家人发现责骂,她决定把孩子杀死。于是,她假称剪裤子,向奶奶要了一把小折剪,然后用剪刀戳刺男婴的喉咙和心脏部位,想杀死男婴。接着,她把孩子放进一白色塑料袋,打好结后拿回房间,把塑料袋放在床底下,再将床板盖好。下午2时许,她回到房间,发现孩子还没死,又将孩子连塑料袋一起放到床上用毛巾被捂住。又过了3个小时,她发现男婴的手脚还在动,就把男婴连同塑料袋从8楼窗口扔下去。 楼下的邻居听到“嘭”的一声,以为是楼上住户往下扔垃圾,打开塑料袋后发现,塑料袋里面竟然是个没有穿衣服的刚出生的孩子,婴儿还在动,还有体温。邻居报警后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孩子不治身亡。警方随即在阿娴居住的楼里排查,阿娴很快落入警方调查视线。 阿娴事后交代,她见别人都有男朋友,自己却没有,出于虚荣心,从2001年5月中旬开始,她和一个自己并不喜欢的男生拍拖,期间两人多次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发生性关系。2002年4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就给男生打电话,让他给钱做人流,男生不给她钱去打胎,她又不敢告诉父母,就想出了这个办法。而阿娴的父母直到女儿被警方带走才惊悉自家的乖乖女已沦为杀人犯。 判决:无知杀婴被告获轻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州中院委托特邀陪审员对阿娴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并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了解到阿娴生长在一个普通市民家庭,父母从事水果生意,阿娴在读书期间,表现一直还好,父母虽然对她要求严格,但忙于做生意也就没有多少时间监管她。作为一个涉世未深、年少无知的女学生,在恋爱怀孕后,怕父母责骂,不敢告诉父母,其父母在阿娴怀孕的过程中竟毫无察觉,最后导致杀婴悲剧的发生。 案发后,阿娴悔恨不已,痛惜自己毁掉了读书的机会及前程,她的父母也请求法庭给阿娴一个读书、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保证以后好好教育阿娴。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阿娴所居住的社区社会环境较好。阿娴具备了非监禁刑罚的监护帮教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阿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在法庭教育的过程中,教育阿娴在以后的生活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监护人员管教,断绝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学会保护自己、抵制诱惑。面对现实,重拾做人信心。同时,法庭还告知阿娴的父母不但要抚养孩子,还要正确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其疏于监管,不关心子女的思想和行为与上述法律相悖,对阿娴的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档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44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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