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益而战,法律人身先士卒(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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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49 南方周末 | |||
本报驻京记者 赵凌 公益律所平静出现 有人分析说,在中国公共利益受损得不到保护是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路见不平的人多,拔刀相助的人少。反驳者却说,我们并不缺高尚的人,但徒有拔刀之勇能解决什么问题? 河南一名普通的中学老师王英就是一个敢于“拔刀”的人。1997年她的丈夫因饮酒过度死亡。王英认为,烟盒上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和警示,白酒同样具有杀伤力为什么就可以不警示?她因此要求酒厂在白酒瓶上加注警示。但王英最终败诉,而且花费了一万余元的诉讼费。 因对春节期间票价上浮不满而向铁道部发难的石家庄律师乔占祥也一度成为公众人物。乔占祥认为铁道部所作的票价上浮通知既没经国务院批准,也没有举行听证会,应该撤销才对。但如唐·吉诃德大战风车一般,乔的诉讼也因“缺乏法律依据”寡淡落幕。 在中国为公共利益打官司的人,没有几个是凯旋的。他们为大家的利益走进诉讼,除了耗费自己的精力和钱财,还得接受被驳回诉讼或者败诉的宿命。 “耗不起”,是中国老百姓打官司的共同心情。自己的私事都耗不起,哪还有精力管大家的事?2000年,最早发现三菱车刹车有问题的宁夏司机黄国庆在与三菱公司的交涉中,权衡再三写下要求:更换一个设计合理的刹车油管。对于这个过分“大度”的做法,黄国庆事后解释:“实在不想打官司。真要打起官司来,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我哪样都耗不起。” 8月25日,中国第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悄然成立。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名学者发起组成。这个机构将致力于无偿为任何为公益而诉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教授、公益所成员张明杰说,为公共利益而战,组织的力量要远比个人强大。 在历经久远颜色略旧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牌子旁,这块崭新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招牌,有点卓尔不群。 法律界人士前来贺喜。一位学者说自己“充满了由衷的好奇和敬意来到这里”。这个被司法部官员称为“伟大的实践”的地方显然为公益而设,因为他们只代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案例。“在决定是否介入某案件之前,我们首要考虑的是案件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程度。” 虽然还是叫作“律师事务所”,但这里没有高得吓人的律师费,完全免费。它的性质是法律援助。 公益所大致的受案范围分别涉及劳动权利,农民权利与权益,特定群体的权利,刑事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人权公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认为,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对公益所来说很关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除了意义重大,公益所代理的典型案件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求代理律师具备高度诉讼技巧的案件,具有经济上和逻辑上的可操作性,具有合理的诉因。 公益所的优势在于代理律师精深的法律背景。四名律师都是法学所的优秀学者。诉讼的成本将全部由公益所无私承担。 公益所的学者认为,在不需要突破法律的情况下,仍然有空间可做。诉讼本身就是影响,“我们的存在对那些试图保护公共利益的人们来说是一种鼓励”。 谁有权代表西湖? 公益所成立的背后是中国公益诉讼的满目疮痍。当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社会利益已经成为发达法治国家的显著动向时,中国的公益诉讼还处在“打落牙齿往肚里咽”的委屈当中。 有一个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个自己所在省的最高行政长官进行开支审查。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最后的判决是,这位高级官员自己掏腰包赔偿了不合理的开支。会有这样事?有是有,不过它发生在日本,是一个日本的案例。 这个诉讼被专家称为纳税人诉讼,也是公益诉讼中的一种情形。它承认了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有权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曾经为此感慨:同样是公共资金,中国的一些贫困地方,很多单位发不出工资,但政府大楼却盖得豪华,高级轿车也是一辆接一辆。但是在中国谁有权提起类似的诉讼? 2003年2月,杭州律师金奎喜路过西湖,惊讶地发现西湖湖畔正在兴建一所老年大学,规划面积2万平方米。浙江老年大学的建设项目位于曙光路以南,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都不准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身为律师的金奎喜深知“打官司一点好处都没有”,但“就是想保护西湖”。他将杭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三天后,西湖区法院作出裁定,此案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杭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不产生实际影响。 金奎喜无权代表西湖。那谁又能代表呢? 以此案为例,按照法律的理解,只有工地四邻的居民、周围的几家单位等个人、法人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问题是,如果这些相对人、相关人都不提起诉讼,那么其他无关的人,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涉及损害公共利益问题时由谁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现实中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顺理成章检察机关最为合适。有些检察院一直在尝试公益诉讼,一些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判决。 反对者认为,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没有法律授权。不能出于“司法良心”或者某种“迫切需要”而违背既定的法律。而且,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身份无法界定,在法庭上连个席位也没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公益所律师徐卉说,美国和欧洲等国,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律师和公益法团体,公益诉讼至今仍保留了最初的律师为弱势人而战的伦理规范。 要真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普遍的观点是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如果按照公益诉讼来重新审理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有人认为一种直接的思路是:将此案件作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一起侵权案件。乔占祥有权利代表所有春运期间乘火车的多支付票款的旅客,向铁道部提起集团诉讼,要求退还多付部分票款。 1999年10月,美国两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起诉日本东芝公司。美国法院按照集团诉讼受理此案———两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万名美国用户。东芝公司在开庭前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和解,总共支付赔偿10亿美元。但同时受损的中国消费者只是被在电脑上加了一些“补丁”后了事。东芝公司解释说:因为美中两国存在法律差异。 律师的使命 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多少澄清了社会对律师的一种习惯认识。在目前中国,律师似乎仅仅是一个容易赚钱的职业,追求利益而远离理想。公益所的出现,引发了对律师使命的重新思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中国的律师应该尽可能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他说,在法治发达国家,律师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作用。在中国,律师也应该为政治生活的改善作出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倡导律师奉献精神的回归。他说,如果仅仅把律师的使命说成是追求利益,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可能和很多谋生和赚钱的职业一样,可有可无,甚至还会被有些人视为一个破坏性的职业。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公益律师和公益机构的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向一些律师事务所建言:“别只知道把挣的钱分光、花光、吃光。能不能留点专项资金做一些公益的法律援助呢?” 陈卫东教授告诉记者,中国目前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到四分之一。 公益律师事务所的理念是“诚心正义”,但光靠一颗高尚的诚心无法解决将来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比如经费来源。事务所的筹办得到了福特基金的资助,但未来怎么办?对于这个非赢利机构来说是件头疼的事。“我们寄希望于社会资助,只能这样了。” 诉讼的难度也可想而知,公益诉讼指向的对象往往是“位高权重”的机构。公益律师事务所所长肖贤富说,有些阻力是可能说出来的,有些是说不出来的。“我们会争取成功,但也做好了失败的准备。如果失败,我们会让社会知道我们为什么失败。”他说。 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说,公益所的更大目标是关注群体事件、人权官司甚至国与国之间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让司法获得变革社会的力量。”图: 闵家桥/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