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制度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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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49 南方周末 | ||||||||||||||||||||||
法眼 《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限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律师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目前进行的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公职律师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显然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势在必行。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法制化、规范化,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的含义就是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忠实地执行法律而不是随意突破法律的规定。 《律师法》是由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机构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有不妥的地方,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提请原立法机关对《律师法》进行修订,待立法机关审查修订后方可实施。 遗憾的是,目前各地进行的试点大多是在懂法的司法部门统一部署下进行的,至今还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我认为,在《律师法》未修订的情况下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显然是不合法的,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从法治的角度,政府重大职能的改变、部门的设置应通过立法部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行政法意义上的所谓政府职能法定化原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法律性极强的部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更应该走合法程序,把政府的意图提请立法机关同意变为法律后,方可实施。而目前尚未看到哪个试点的地方征求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意见的报道,这种先斩后奏的方式以前也并不少见。 因此,笔者呼吁,暂停现行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建议有关部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律师法》,并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政府律师制度。 具体建议如下:一、修改《律师法》。修改《律师法》第2条,改为律师是“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国家、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称为执业律师;为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称为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设政府律师机构,提供组织保障。撤销现有的政府法制部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设政府律师顾问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政府律师,将现有的各级政府机关的政策法规司、处、室、科一律更名为政府律师顾问处(室),列入公务员编制,配备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的资格。政府律师顾问处内设首席律师、首席律师助理、律师若干,其负责人为政府首席律师,首席律师享受同级政府部门副职待遇,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也应参照政府机关设立律师工作机构。 三、建立政府律师首问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应该先由政府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者单位:深圳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