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缩水案”今二审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14:50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李炳霞王海鹰)一购房者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51.06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且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房款。但是,三年后,当拿到房屋产权证时,这位购房者却大吃了一惊,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竟然比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记载的少了7.09平方米。面积误差如此之大,购房者在惊异之余拿起了法律武器,状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提出了退房的要求。 2000年4月,李某经过挑选看中了本市河北区的一套商品房。选定房子后,李某便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全部付清16万元房款。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1.06平方米。今年2月,李某终于拿到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然而,在拿到记载着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证后,李某方才得知自己买了好几年的房子实际建筑面积却只有43.97平方米。按照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应在3%以内,而自己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上所记载面积的误差却远远超过了3%,由此李某提起诉讼,将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退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这起房屋面积“缩水案”一审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房屋面积出现的误差没有异议,但辩称房屋已经卖给原告三年之久,所以不同意原告退房,只愿意将房屋面积差价款退还原告。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并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结果: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所购房屋退还被告,被告自原告将讼争房腾空之日止,将购房款16万元退还原告,并支付三年来的利息;原告自2000年4月购房之日起到退房时止,每月按2198.5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一部分。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今日法庭上,作为上诉人的李某及其代理人杨仲凯律师明确要求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关于“每月支付2198.50元房屋使用费”一节的判决予以撤销。开庭时,因为双方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所以很快便进入了辩论阶段。上诉人李某一方认为,因房屋面积缩水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除,上诉人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购房者要支付“使用费”,况且原审判决“使用费”总计竟高达原先总购房款的60%,这令人难以接受。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李某给予开发商适当的房屋使用费,这是原审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错误理解和滥用。在今天开庭中,双方的辩论焦点很集中,就是购房者该不该给付开发商这笔不菲的使用费。 上午10:00左右,法庭程序已经进行完毕,法庭宣布休庭。截至休庭,双方也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