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稽查局原副局长受贿100多万元 昨被判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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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06:56 三秦都市报 | |
为人为已谋利受贿100多万元 本报讯 (郝卫 张宇 记者 浩文实习生廖昌友)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00余万元。8月28日,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荆金胜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荆金胜现年48岁,原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荆金胜利用其先后担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处副处长、稽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聘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参加税收检查工作期间,推荐了由史某非法注册成立的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税收检查工作,并为该所安排了大量检查业务。史某为感谢荆金胜给予的帮助,并继续得到省地税局稽查局安排的检查业务和尽快收到该局欠付的检查劳务费,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8月,先后送给荆金胜人民币22.3175万元和75万元,共计人民币97.3175万元,荆得款后据为己有。 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陕西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王某为感谢荆金胜在陕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排检查业务时给予该所的照顾和及时得到劳务费,先后两次送给荆人民币共5万元,荆将此款据为己有。另外,荆金胜还接受王某给其安排在西北农业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的插班学习,并由王某为其交付学费1万元。同时,2001年年底,荆还先后两次收受他人送给的7000元、1万元,受贿赃款共105.0175万元已全部追回。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荆金胜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受贿款105.0175万元依法没收,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荆金胜表示要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