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主告交警“第一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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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3:32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8月29日讯 (见习记者王克础)8月28日上午,电动自行车主郑伟忠状告南宁市交警三大队一案,在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上个月,郑伟忠、曾明红等4位市民因不服交警对他们在市区骑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分别向南宁市城北区、新城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递上诉状,状告交警。由于昨日开庭的是“第一案”,所以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当天,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原本定在二号小法庭开庭 法庭上,交警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交警三大队答辩称,郑伟忠当时骑的是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民警即以无牌无证的违章事实对其进行处罚。因为郑伟忠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根据《条例》第82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说,三大队对郑伟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原告要求返还处罚的5元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交警三大队处罚的依据是“无牌无证”的说法,郑伟忠的代理人反驳称:今年5月27日,交警支队下发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文件,其中并没看到“无牌无证”的字眼。任何一个电动自行车用户都想依法办牌领证,但是都不知道在哪里办,怎么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桂公(交管复)[1997]39号文和桂公交管)[1999]14号文,都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按自行车管理。但是,南宁市车管所在执行了一段时间后停止了。因此,无牌无证的过错不在消费者。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责编:蒋秋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