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客”死于非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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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4:25 江南都市报 | |
受害人亲属向酒店索赔7.8万元 关窗洗澡夺两人命 6月25日上午9时30分,石城县通达大酒店服务员进入二楼的一房间内打扫卫生时,发现天花板上不停地有水渗出并往下掉,她估计是三楼用水后未关水龙头,导致大量积水渗漏 走进客房一看,只见一中年女子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头和脚露在外面。登记住宿的是一名男子,躺在床上的却是一名女子,曾老板感觉事情不妙,先拨打120救人,再拨打110报案,然后推开卫生间的门,准备把水龙头关掉,结果又发现一男子一丝不挂地倒在里面。 医护人员和刑警不久先后来到事故现场,确认这一丝不挂的一男一女已经死亡。警方现场勘察,发现两人死前曾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还注意到,液化气热水器摆在房间内,里面却没有烟道和排风扇。因此,初步分析他俩很可能是使用液化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证实刑警的判断是正确的,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就是房内那个液化气热水器。 经过调查,两死者的身份很快得到确认。用“张建军”姓名登记住宿的男子,其实是吉安某公司某乳品的销售部经理龚某,他今年35岁。那名女子是石城本地人陈某,今年也是35岁,离异,育有两个男孩,大的13岁,小的1岁半。 “她不是酒店消费者” 龚某死亡后,其亲属会同一律师与该酒店老板曾某交涉赔偿问题,很快双方就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酒店向龚某亲属赔偿5.7万元将此事了结。 但是,当陈某亲属与该酒店老板曾某交涉时,双方的意见却产生了很大分歧。开始,陈某年迈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曾某索赔3万元,曾某有意按此标准赔偿,但事隔几天之后,他表示只能赔偿1万元。曾某认为,陈某于6月24日晚未征得任何人同意,悄悄潜入龚某登记住宿的313号住房,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使用热水器时,未按酒店告知事项,打开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致使室内一氧化碳浓度升高,造成龚、陈两人死亡。陈某的死,是她本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酒店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曾某于8月26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龚某投宿他的酒店,交纳了住宿费,进行了住宿登记,属于酒店的消费者,所以他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是擅自进入酒店313房的,未履行住宿登记手续,因此,她不是酒店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他也就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家索赔七万八 陈某父母委托的律师,多次向酒店老板曾某进行交涉,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无望的情况下,陈的父母于今年7月中旬一纸诉状将曾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死亡赔偿金47840元,给付陈某两个儿子抚养费的一半,计币30232元。 这位姓张的律师称,该酒店的313房是用写字间改装而成,液化气热水器就安装在房内,不符合我国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在这仅10 平方米左右的客房内,只要一使用热水器,热水器所排放的有害气体就直接侵害室内的人身安全。龚、陈就死在这未按规范安装、存重大安全隐患的热水器上。作为经营者的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张律师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就算陈某不是消费者,但总可以算是其他受害人吧,她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8月中旬,石城警方以涉嫌危险品肇事罪将酒店老板曾某拘留。日前,曾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据悉,法院将于9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记者谢鹏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