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制订流浪者救助管理规定 八类人拟不予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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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9日16:4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29日电昨天广东省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布,广东正在征讨各方对《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8种可拒绝救助或中止救助的情况。 据新快报消息,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表示,救助管理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不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功能,因而公安机关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将有所调整,要切 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给城市治安管理造成的新压力,公安机关将把巡逻防控作为重点工作,同时推进社区警务建设,促进“街面有巡逻,街内有协防,楼院有守望”的治安防控网络的形成。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应予以救助情形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的; 四、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五、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七、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八、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杨莉王锦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