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投诉竞争对手属于不正当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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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08: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某装饰材料厂是一家私营企业。2002年底,该厂投入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毗邻的同行刘某的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刘某担心装饰材料厂的生意做大,影响自身生存,便多次以消费者的名义写投诉信,向执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反映该装饰材料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经过调查,当地执法机关确认该厂不存在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于刘某的不真实投诉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现实和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 本案中,刘某通过捏造竞争对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失实材料,向执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投诉,意图诋毁装饰材料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其市场竞争力,这是侵害装饰材料厂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一种商业化的表现形式,使外界对装饰材料厂的商业信用和产品质量形成错误的认识和评价,最终造成其经营利润下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刘某引用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指的检举是指如实反映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使任何权利的时候,均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江苏朱军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