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与丈夫通奸 柔弱女子一怒讨“配偶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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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0日11: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案情陈述]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蔡丽(化名)发现丈夫对自己不但失去了往日的温存,还常常夜不归宿。为了让心爱的丈夫回心转意,蔡丽以第三者郭娟(化名)侵犯了她的“配偶权”为由,将郭娟告上了法庭。昨日,栖霞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此案。 蔡丽与丈夫周祥(化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从2000年蔡丽的好友郭娟到蔡丽家玩,认识了英俊的周祥后,周祥就经常“加班”夜不归宿。2001年底,慢慢起了疑心的蔡 眼见丈夫就要被好友抢走,今年4月,蔡丽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称郭娟侵犯了她的“配偶权”,以至于丈夫周祥变心,并要离婚,她请求法院判令郭娟立即停止与丈夫的交往,并适当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昨日,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被告郭娟立即停止对原告蔡丽人格利益的侵害,并向蔡丽赔礼道歉。由于蔡丽的婚姻并未破裂,而且也没有明确主张赔偿金额,故法院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市民说法] 家住迈皋桥的马强先生: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此案中,郭娟曾是蔡丽的好朋友,她仅仅因为看上了周祥的英俊,就横刀夺爱,在被发现后还振振有词,可以说,郭娟扮演的角色实在太不光彩,不但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者,还是那种“重色轻友”的典型。希望郭娟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回心转意,不要再做对不起朋友的事了。 [律师点评] 南京市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配偶权”仅仅是在我国《婚姻法》修改的过程中,被作为一种权利要求提出来的,并没有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认。故法院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确认“配偶权”是一项权利。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人格利益,构成侵权,被告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时双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