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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25人偷渡福清落网台江昨公诉13名“人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8:17 东南快报

  本报讯 昨日,福州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对赵兴等10人、薛金等3人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9月,被告人赵兴因生意亏损,萌生了组织他人偷渡日本赚钱的想法。同年10月初,他以每名偷渡人员8.8万元人民币的偷渡费为底价,联系被告人林明、林珠帮其招收偷渡人员,林明找被告人薛发,讲好偷渡费每名10万元人民币,薛发又以每
名偷渡费12-13万元的价格指使被告人林英及高惠、施金(均另案处理)招收偷渡人员,最后各方共介绍了25名偷渡人员。赵兴在组织偷渡人员的同时,通过“老陈”与“老王”商谈用船只进行偷渡,赵兴与林明、薛发等人商定,2002年11月1日晚从福清东沃口下海偷渡日本,后因故取消。

  2002年11月4日,赵兴、薛发、林明等人把下海点移至福清南山沃口,薛发指使薛梅到当地边防所附近望风,并指使薛梅、薛辉、薛闽等人集中偷渡人员,由薛恩(另案处理)看管并搜身,林明跟着“老陈”的船只引航。

  偷渡人员到齐后,薛发安排薛闽等人将偷渡人员分批运送至福清上薛码头,并派薛兴及“小杨”押船,由薛金用小船将偷渡人员驳到偷渡船上。2002年11月5日凌晨,该偷渡船只在福清海域搁浅,随后赵兴等人被抓获。薛兴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薛辉、薛梅。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林明等10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薛金、薛闽、薛辉等3人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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