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交通事故当场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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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58 现代快报 | |
特约记者 宁交轩 记者 王培曜 快报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尽快恢复交通,减少路堵,方便当事驾驶员,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近日出台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内部操作规程。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接到事故报案后,警务区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在1万元以下,可按简易程序实施快速处理;对车物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可就损害赔偿当场调解(限于一次);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无异议的,当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以下简称《处理书》),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事故责任按如下认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因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其负有事故责任: (1)越中心实线掉头或左转弯; (2)越实线超车; (3)逆向行驶; (4)交叉路口一方车辆闯红灯; (5)通过交叉路口追尾撞上停车等信号的车; (6)路口越实线变更车道; (7)转弯车未按规定让直行车; (8)未按规定掉头的; (9)不按规定倒车的; (10)违反禁止交通标志、标线的; (11)在支、干路不分的道路,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12)在支、干路不分的道路,未让右转弯车的; (1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14)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的车; (15)会车时占用对方车道的; (16)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 (17)不按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 (18)其它责任明确的事故。(二)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违章行为,另一方无违章行为的,认定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以下事项当场予调解 (一)当事双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的,须在《处理书》调解结果一栏中写明协议内容(具体金额或赔偿比例)。 (二)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只就直接车物损失进行调解。 (三)赔偿应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并要求当事人当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比例按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四)当事各方车辆所投保险同属一家保险公司的,仅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赔偿比例,不再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罚按如下方法进行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结案并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且无明显严重违章行为的负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仅按其发生事故的违章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无法确定违章处罚条款的,按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二)当事人因不及时报案造成交通堵塞的,暂扣当事人的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中队按事故等级责任进行处罚。 (三)对不听从民警指挥及时撤除现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暂扣当事人的驾驶证,移交交通科进行处罚(一次记6分)。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要求执勤民警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一)需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的,双方可持《处理书》到事故处理中队办理。 (二)当事双方车辆所投保险同属一家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可凭《处理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三)当事双方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凭《处理书》中所签定的事故责任,到事故处理中队调解组进行定损和调解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