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兴游泳馆受伤致残案调解成功——— 游泳馆给付伤者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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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0:04 沈阳晚报 | |
在游泳馆落水,导致后脑受伤,脊髓外溢,25岁的青年从第6根脊椎骨以下的肢体完全截瘫。伤者将游泳馆诉至法院,提出200万元的索赔。8月31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游泳馆自愿给付伤者1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落水致残 在省内一家国际旅行公司机票代理处工作的焦某,在沈阳政兴游泳馆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为1年的游泳卡,焦某常到政兴游泳馆游泳。2001年5月18日20时左右,焦某再次来到政兴游泳馆。 在游泳馆浅水区的岸边,焦某正准备下水,忽然脚下一滑,整个人一下子头朝下跌入水中。随着溅起的水花,过了好一会儿,焦某的身体一动不动地漂了起来。“不好了,有人受伤了!”人们惊呼起来。焦某被人们救起后,立即送往红十字会医院抢救。经诊断,焦某后脑着地,椎体爆炸性骨折,脊髓外溢,颈椎挫伤,整个身体从第6根脊椎骨以下全部截瘫。焦某在红十字会医院和医大三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近10万元。 索赔200万元 焦某的损伤程度及致伤原因,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为一级,可以进行康复治疗。 焦某受伤后,其父母多次找到政兴游泳馆就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01年12月,焦某一纸诉状将政兴游泳馆有限公司告到沈河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00万元。 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焦某究竟是如何导致受伤的,成为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焦某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是被告的顾客,被告政兴游泳馆应承担原告滑倒致伤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被告沈阳政兴游泳馆则辩称,焦某受伤完全因其无视游泳馆“浅水区禁止跳水”的警示,是其在浅水区跳水的过错行为所致。 最终调解 沈河法院审理认为,政兴游泳馆提供的服务场所与焦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2002年初,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沈阳政兴游泳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焦某1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和400元的法医鉴定费。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焦某认为政兴游泳馆提供的服务行为与其提供服务场所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游泳馆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政兴游泳馆上诉称,原审在未能明确事实的前提下,不应判定责任归属。双方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了多次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报记者王野蛟通讯员小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