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应援尽援有多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1:24 今晚报 | |
主持人语: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联动”带来的是高效和快捷,意味着一种快速反应。出于对这一效果的考虑,本报与“中法网”联合推出了“每周热点”的特约讨论版块。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件、讨论正酣的热点话题以及有意义的法律新闻事件、新法实施情况等等都将是我们“每周热点”的聚焦之处。新鲜生动的话题,广泛的网上讨论群体,众多声音的集合,将有助于我们从多角度看待每一个“热点”问题,逐渐接近了解每一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所以,我们欢迎各方面的信息汇集,包括给我们输送最“热点”的话题。今天,是“每周 周曙(中法网网友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完全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设想,可能应对的方案有:一、律师费转付制度,即由符合一定条件且承担败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等法律服务费用。二、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即根据诉讼的结果确定是否收取代理费以及如何计算。不少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正是由于涉诉纠纷所致,而若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他就会有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通过风险代理,这部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要就会转入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这必然会大大减轻法律援助体制的沉重负担。三、保险甚至强制保险机制的介入。可以设计出相应的保险种,在容易发生纠纷的民事活动领域中将可能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作为保险对象,以此分散化解特定当事人支付该项费用的风险。 刘兵(中法网网友 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规章确实是平等的,但是走向法庭的道路却是不平等的,因为诉讼、上庭、取证都需要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支出,这样就造成了不平等。因此,法律援助对于一般人来讲确实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救济,这个救济需要好的制度的创建。如何让律师对其接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这个光靠政府来指导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往往只需要承担道德风险,于是很多律师出工不出力,对需要救助人没有什么帮助,反而耽误了当事人从其他方面获得救济的可能。《法律援助条例》不仅仅是规范,更在于引导一种积极的法律援助的风气。 姜宏(中法网网友 厦门市法制局) 由于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特征,以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它就需要由一个部门来主导,而这个部门不是别人,恰恰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来担纲。当然,这并非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点,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律师协会或许更适合这个角色。 客观地说,我们现实的法律援助环境并不尽如人意。虽然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经济利益的驱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如何充分协调公益服务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们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似乎就成了《法律援助条例》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主持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往往是微薄的收入,怎样让我们的律师更加尽职尽责呢? 卡洛斯·罗卜特周(中法网网友) 首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每年或定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工作量大小作为一种对律师的约束机制。规定每年或定期要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否则不予年检。其次,要将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若一名律师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也未办理,那么年终的各项荣誉将一无所有。第三,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让更多才华横溢的律师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知名度,从而让律师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更高的积极性。第四,应该允许社会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也刺激了律师的神经,让他们更加重视法律援助这一项工作。 赵春秀(中法网网友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律师付出的劳动应有所回报,这回报除了律师费外,还应有无形资产的部分,即律师的付出应得到社会的承认。评选优秀法律援助律师便是一项具有操作性的尝试,这荣誉对于律师可以产生深远的社会效应,进而增加律师的知名度和案源。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这对律师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和财富。因而建议设立优秀法律援助律师评选制度,由当事人推荐,由社会公众参与投票,由具有说明力的案例来印证。主持人:如何广开渠道,?筛嗟摹懊窦溆胖首试础焙蜕缁崃α客度氲椒稍缶兀?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目前,的确还有很多可利用的法律援助资源。但是怎样调动这些潜在的资源并为其提供渠道是我们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说到底还是如何完善制度的问题。比如报纸上报道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义务担当诉讼代理人在一些地方受到法院拒绝”的现象,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和调整,只有这样,“民间优质资源”和社会力量才可能有渠道进入援助大军。 刘兵(中法网网友 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应援尽援”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应该援助的方面太多了,比如说举世瞩目的希望工程、现在亟待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疾病的防止,这里面不光是资金的问题,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吸纳更多的“民间优质资源”和社会力量投入到法律援助大军还需要规则的改变,如果捐助者的捐助能够很快帮助受捐助者,人们都会踊跃参与。主持人:“法律援助”活动鼓励社会捐助,您会捐出自己的钱吗? 忧郁皇帝(中法网网友) 可以明确地说我是不会为“法律援助”捐钱的,法律援助规定赋予的是符合条件的人的权利,而此权利的保障有赖于一定的经济后盾,国家既然把法律援助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国家就有义务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刘兵(中法网网友 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给人一碗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现在的律师花费越来越高,对于一般的人来讲,自己本身就属于被救济的范围,何来能力捐助别人?以民间这种捐助解决不了内在的问题,在财富的重新分配,或者说平均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国家,国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比如说建立基金、财政拨款、费用减免等等来解决资金问题。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如果有完善的制度保证我们所捐的钱能用在“刀刃”上的话,在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我还是很愿意慷慨解囊的,我想这应该也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制度与制度之间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仅凭借一项制度的完善就能解决所有或主要相关问题是不可能的。“法律援助”的确是一项全社会的义务,但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应该负主要的责任,因为人民已经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法律授权)和物质保障(国家税收等),他们就有义务勤勉尽职地去做好他们应当做的事。对于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只能说是道义上的援助而不是法定义务,并且社会力量的援助也应当制定完备的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