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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点批22条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2:43 北京晨报

  停车

  “甲方有权检查进出本车场车辆的各种证件。”“甲方对非本车司机驾驶存放的车辆出入本车场有权暂时扣留,查明情况。”(某停车场停车协议)

  点评:“检查车辆证件”和“扣留车辆”属于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
关行使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和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合同格式条款的设立,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北京某停车场协议)

  点评: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车辆在本小区车场内被盗、丢失时,乙方可凭派出所证明,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向甲方索赔。赔付标准:现值10万元以上车辆,由甲方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辆,现值10万元以下车辆丢失,甲方赔付金额不超过1万元/辆。(车辆丢失,车内有车辆证件的,甲方不负责赔偿)。(北京某停车场协议)

  点评:停车协议属于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是该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的损失予以赔偿。

  网站服务

  “所有享受……折扣优惠的学员均不得申请退费。”(某网站学员指南)

  点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由于经营者原因,消费者要求退费的,不能因为消费者享受了折扣优惠就剥夺其要求退费的法定权利。

  “退换货物不全或者包装受损,本商城有权拒绝客户退换货的要求。”(某网上商城声明)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该条款中规定“退换货物不全或者包装受损,商城有权拒绝客户退换货的要求”。实际上,产品包装受损有多种情况,如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尽管包装受损,也应为消费者退换货。如果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货物不全,经营者应为消费者退换货。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应该给消费者退换货的,而因包装受损拒绝为消费者退换货。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某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本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而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某网站声明)

  点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某网站声明)

  点评:该规定要求用户自己承担接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事实上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网对任何损失或任何由于使用本网站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的和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某网站声明)

  点评:该条款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在经营中的全部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合同格式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权,而且还剥夺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房地产

  “如乙方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与房主成交,本公司提供房源信息直至满意为止,并可多次来本公司查询新信息,不再另收信息费,超出协议所示方位或房屋类型,甲方可拒绝查询,由于这种开放的方式,甲方无论任何理由,所付信息费不退。”(某房屋中介公司信息咨询协议书)

  点评:在租房人有证据证明中介未提供真实房源,存在欺诈行为时,租房人有权要求中介单位退还信息费。因为中介合同属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不仅应退还服务费还应该赔偿租房人的损失。

  “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开发商有权向消费者追索违约金,逾期30日之内的,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消费者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再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消费者有权追索违约金,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开发商需支付累计应付款的5%作为违约金,消费者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

  点评:此合同条款设定的内容,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属不公平条款。双方在违约责任上,一是解除合同时间权利不平等。消费者违约,逾期3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开发商违约,逾期180日,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不平等。消费者逾期付款,30日内每日向开发商支付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超过30日的消费者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为逾期180日内才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开发企业的违约金并非按日计算。超过180日,开发商支付应付款的5%的违约金。

  汽车保险

  “赔偿处理:(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点评: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汽车租赁

  “为保证下一个租用车辆者能够按时租到车辆,乙方(日租)应遵守时间观念,否则甲方有权按以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一小时以内的处罚50元;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1小时至2小时处罚100元;超过规定用车时间2小时以上按一天租金收取。如承租者需要继续租用车辆,应提前3小时以上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允许后方可继续使用车辆,否则按以上规定,对租用车辆者处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实施”,经营者无罚款的权利。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违法没置罚则,任意设定罚款幅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交易双方本是平等的主体,经营者以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乙方应在每月的租金交付日通知甲方运行公里数……遇车辆年检,甲方应提前5天至10天和乙方联系,并在临检前1至2天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车辆年检占用时间的租金照付。”(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

  点评:此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车辆年检,本应是经营者的义务,年检期间,消费者无法使用车辆时,经营者应给消费者更换车辆保障消费者使用或退还租金。而该合同格式条款却规定经营者在年检期间,不但不尽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反尔要消费者付车辆年检期间的租金。

  木地板

  “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某公司地板买卖合同)

  点评:该条款中“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内容,属于不公平条款。降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残次品,也应享有退货的权利。同时处理品在销售时还应明确说明处理原因。“需方要终止本合同,所交定金不退,供方无法按时提供货物,超过十天需方可以终止合同,并退还定金。”(某公司地板买卖合同)

  点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该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该条款中“供方无法按时提供货物,超过十天需方可以终止合同,并退还定金”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义务同时该条款中合同双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对等需方终止合同即承担法律义务而供方无法按时提供货物时需超过十天才承担法律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公平条款。

  移动通信

  “为改善通信质量甲方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可能会导致乙方通信中断对此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入网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转到甲方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某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点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该格式合同的规定属于明显违法的强制交易、不公平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乙方因各种特殊原因在租借期内向甲方提出离网要求,乙方所预付的押金将不予退还,甲方对租借的手机不予退租回收”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定的移动通信资费标准发生变化,本协议第三款之规定不变。”(第三款规定:乙方同意缴纳×元押金,自愿向甲方租借品牌型号的机卡分离手机,ESN号为×。从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乙方承诺连续使用甲方提供的CDMA移动通信服务,在现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下于24个月内消费完×元话费,逾期未消费完,押金不予退还。在此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提出退、离网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申请。)(某移动通信公司《租借手机协议》)

  点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五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上述合同条款实质上剥夺了用户在任何情况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该合同条款规定违法并无效。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分公司。”(某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点评: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制的结果。对于合同的解释权应是双方共同拥有。而经营者将解释权归为己有的做法无疑侵害了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

  其他

  “电表数码显示的是用户的剩余电量,当剩余电量大于报警1(50度)时,数码显示为熄灭状态;当剩余电量小于报警量1时,数码显示处于全亮状态,提醒用户尽快购电;当剩余电量小于报警电量2(30度)时,将断电报警,提醒用户尽快购电,此时用户可插卡恢复供电;当剩余电量为0度时,电表自动切断用户供电,提醒用户立即购电。”某供电公司IC卡表使用说明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软的违法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由此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是用户先用电,后缴费。但供电公司在《IC卡表使用说明》中的规定却是用户先付费,后用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其二,《使用说明》书中“当剩余电量小于报警电量2(30度)时,将断电报警,提醒用户尽快购电,此时用户可插卡恢复供电”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知,《IC卡表使用说明》中的一些规定条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

  “换下残件恕不退还,超过半年另收保管费、按表价收取3%保管费,超过一年本店不予保存、不负责赔偿。”(某钟表修理部“保修证”)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商品不在保修期内,收费修理,则修理后换下的残件的所有权属钟表所有人,应该退还残件。

  “承诺事项:标准1:当日所减肥部位减少不少于1至3厘米(根据所减部位有所不同)

  乙方(消费者)在购机当日算起以三天计算,按照标准操作。如果没有效果,甲方承诺在指定的甲方的服务中心为乙方做三天的一个美体项目,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美体师为乙方量身订做的美体计划,并按照家访服务中的要求完成项目。经过服务中心三天内服务未达到保证效果,甲方承诺退货。”(某公司美体产品销售合同)

  点评: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甲方提出的退货标准与其销售的产品没有直接关系。甲方退货的条件是“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美体师为乙方量身订做的美体计划,并按照甲方服务中的要求完成项目后仍不能达到效果时”,而条款中并未详细阐述美体计划内容及甲方服务中要求的项目与该机器是否有必然联系。因此,此条款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条款。刘葳漪金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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