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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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4:2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韩福东 目下正在全国各大城市进行着的房屋拆迁运动,和农村如火如荼的“圈地运动”并列,被称为世纪之交公民财产受到侵害的两种主要表现方式。仅以各城市的拆迁运动而论,就普遍存在着协商不足而强制有余、补偿标准过低、某些政府官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等一系列问题。拆迁户的成群结队上访,成为很多地方的一个景观,甚至不断引发暴力冲突。 据新一期《新民周刊》报道,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部分拆迁居民与拆迁办在拆迁费上出现争议,居民因此不肯搬迁。拆迁人员在最后搬迁期限内,采取一系列强制性野蛮拆迁行为。8月22日,趁“钉子户”翁彪不在家之际,十几个拆迁人员将翁彪的父亲和妻子赶出家门,随后用推土机把房子铲平。而翁彪家的“一部照相机,还有结婚时姐姐给的金银首饰都没有了,VCD、床、信用卡、5000元现金……都被人拿走了……”翁彪得知后就奔往拆迁办,惨祸终于发生,有知情者称,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 通过报道得知,邓府巷旧房拆迁过程中,对拆迁户的补偿标准过低,是导致拆迁户不肯搬迁的主因。而拆迁办对此采取的对策是雇用一批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地痞流氓,对不予搬迁的“钉子户”实施威逼恐吓:砸玻璃、用纸包着粪便往居民家里扔、停水断电、上房揭瓦、殴打“钉子户”家属、趁人不在时撬锁转移“钉子户”财产……在强制搬迁的过程中,曾有“钉子户”割腕自杀(未遂)。 在以“城市开发”的名义所进行的拆迁运动中,当事的双方——开发商和被拆迁户按理应有一个平等协商的过程,在补偿钱款的数额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方可进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充当的应是一个“监督管理”的角色,以达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目的。但实际情况常常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屁股坐在开发商这一边。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合谋,共同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已经成为被拆迁户挥之不去的难题。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从理论上讲,被拆迁户可以诉诸法律,靠独立的司法机关从中裁判。但有诸多的事例证明,被拆迁户的权益很难从法院得到保护。原因何在? 目前,中国的社会中间组织还很薄弱。包括被拆迁户在内的群体还没能组合起自身的资源,成为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从而加大行政机构和开发商合谋的成本。现实告诉我们,即便相关的法律是健全的,宪法上规定的制衡机制也建立了起来,但如果社会的中间组织不够完备,一切还是不免流于形式。大河报2003-09-02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