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学生做爆竹 炸伤人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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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04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鞍山日报消息(姜世伟记者田玮)台安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6万余元的70%,即3.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同时,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李某是台安某镇学生,被告张某是河北人。1996年张某在没有办理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妻子娘家即受害人李某所在村开办烟花爆竹厂,为节省开支,张某在寒暑假期间 经鉴定:李某构成五级伤残。住院期间,李某花去医疗费60000余元。儿子好好的手被炸断,李某父母非常难过,为此,他们几次找到张某提出赔偿没能如愿。无奈,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私自开办爆竹厂,且在明知制作爆竹属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擅自将火药及药捻子交给李某,从而造成李某左腕离断伤,理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原告李某当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应意识到从事制作爆竹的危险性,所以李某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