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品竟被擅自变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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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1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急于收回租金的龙兴房产公司,竟然在诉讼过程中,将对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结果不但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要接受法院的处罚。日前,市一中院驳回了龙兴房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 2001年12月,龙兴公司因为上海特福隆实业公司拖欠其租金,而将对方告上了法庭。12月6日,法院对特福隆公司的各类服装予以查封,并告知了龙兴公司。后法院判决特福隆公 判决后,法院突然发现,龙兴公司竟然在服装被查封期间,擅自解封,而且还把服装给卖了,得到了6.8万元。据特福隆公司的说法,这批服装总价值为98万余元,就这么被卖了,损失极大。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龙兴公司先将上述擅自变卖所得的款项交由法院处理,一次性赔偿特福隆公司25万元,除此之外,龙兴公司还放弃了判决确认的特福隆公司拖欠的款项及诉讼费等共7.8万余元,并且承担了案件的执行费用。但是,龙兴公司擅自处理法院查封服装,既藐视法律,又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工作,法院遂依法对龙兴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龙兴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复议。 一中院认为,龙兴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的执行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但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物品,造成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也同时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