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试行医保新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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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51 信息时报 | |
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报讯(记者 李太燕 通讯员 吴子因)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广州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广州市政府同意,于昨日开始试行。困难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 5类困难企业可享受优惠 《意见》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可以按规定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类困难企业优先界定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界定困难企业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界定:一是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的;二是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 可先缴养老医疗两险 《意见》规定,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意见》还规定,经困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1.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照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2.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广州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一起仍然按照广州市现行规定参保。 3.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缴纳半额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在按此种方式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并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单位不缴费部分不划拨在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过渡性医保仍按旧标准 《意见》指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应帮助所属困难企业解决退休职工参保资金问题。困难企业选定《意见》规定的参保办法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自《意见》试行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意见》规定标准的困难企业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仍按2002~2003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执行,即仍按照旧标准16605元缴交(新的标准是18828元)。 五类困难国企可采用新方案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3.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 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