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说法” 台商释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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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9:19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9月1日讯(通讯员 冯涛 张华 记者 董震)在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书的过程中,因对祖国大陆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在济投资的一位台商产生了撤回投资的念头。近日,经过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王启太院长的耐心解释,这位台商打消了撤资念头,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1995年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济南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济南光州 在执行中,由于济南光州建材有限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槐荫区法院依法将为其提供担保的济南市某村村委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经调查发现该村委会也无执行能力。但是,该村委会在台商田先生的公司每年有十五万元的租金债权。于是,槐荫区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向这家台资公司下发了执行这笔租金的裁定书,并于今年8月依法对这家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 由于祖国大陆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同,田先生从台湾地区法律的角度认为,他的公司与执行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法院的裁定和措施不能理解。同时,他还打算撤出已投资的300多万美元,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呼吁同行慎重考虑来此投资。 8月20日,槐荫区法院王启太院长从有关方面得知此事后,立即把台商田先生请到法院,就法院的裁定及采取相关措施所依据的法律给田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随后,王院长还向田先生详细介绍了与投资生产经营等有关的法律及政策。 经过王院长的一番解释,田先生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有了明确的了解,认识到法院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的。田先生当即表示,下午就将有关手续和材料送到法院执行局,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同日下午,田先生派人按时将有关材料交到了槐荫区法院执行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