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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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0:27 沈阳今报 | |
王鹏[法律适用]今报8月31日刊发了《柔弱女子遭遇“霸王公司”》一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因此,凯丽与宜宇公司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解决。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如果双方未就工资数额作出约定,根据《意见》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合同解除]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一种不完全确定的状况,这是试用期的一大特点,目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相互了解和选择的机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和条件,或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自己的要求等,均可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意见》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凯丽与宜宇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完全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在此,今报提醒广大读者,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当冷静、克制,寻求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如果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不应采取过激行动,否则可能触犯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