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案”双倍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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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2:05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刘辰冯中婷)本报曾于7月17日以“一房两卖索赔双倍”为题报道了一起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者因此索要双倍赔偿的案件。今天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依法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02年9月份,原告宋某某以13.18万元的房款购得被告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号桥北小淀地的“喜月阁”小区商品房独单一套。同年 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售房的张经理表示,当初“一房两卖”的意外被发现后,他们给了宋某某两个选择:或是退房,或是调房,原告选择了前者。去年年底,公司将购房合同、保险、贷款手续等回收,办理退房手续时,宋某某的爱人又将这些全部拿回,只剩下还贷存折留在公司。随后宋某某表示欲由退房变为调房。在双方多次协调后,今年3月份,原告领到了同一小区一套偏单商品房的房屋钥匙。此商品房公司给宋某某优惠了三四万元。目前,由于宋某某没有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她先前购买的被“两卖”的商品房实际上并没有退掉,因此购买的第二套房屋还没有“机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目前每个月都在替原告向银行还第一套商品房的贷款。 在被告承认“一房两卖”的事实后,本案的争论焦点转变为造成此事实的原因是被告方的普通工作过失,还是刻意的恶性欺诈。被告方是否应按原告的要求赔付其房款,其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 今天上午9:00开庭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后,进行激烈的辨论。原告宋某某表示,她爱人从被告处拿走购房合同、贷款手续等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方将第一套房屋出售给焦某时,是在2001年11月,而后将房屋出售给宋某某时,已经是事隔一年的事情了。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被告方不可能不知道这套商品房被出售了两次,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另外,调换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新的商品买卖行为,价格上的优惠只能说明双方购买意向达成一致,与前面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无关。被告对此的回应是,原告先退房,又调房,如此出尔反尔显然是在故意刁难,公司一次普通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过失不应接受一倍房款赔付的要求。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后,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此程序基础破裂。11:00法庭在进行合议庭合议后,合议庭认为被告没有隐瞒行为,且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积极协调此事,依法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