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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消法》首次“回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6:48 北京晚报

  买了假货,可以索取双倍赔偿;遇到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时,有权拒绝……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权的一柄利剑。它的“双倍赔偿”原则,对“打假”起到了很大作用;它最先提出经营者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它还提出了消费中人格尊严的问题。只是,这柄利剑已挥舞了10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身上也出现了“斑驳锈迹”,急需“回炉修炼”。

  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及人民大学法学院证实,《消法》修改已成定局。国家工商总局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今年10月,本届全国人大将正式出台新的五年立法规划。

  那么,《消法》目前究竟有哪些条款与现实“不合拍”?有关法学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详细阐述。

  概念不明易产生歧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专家吴宏伟教授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环境的变化,《消法》已经显出了滞后,尤其是对一些概念的界定,由于还停留在10年前立法时的市场环境而显得狭窄,诸如“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这些概念都需要重新明确界定。

  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购买商品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其次是“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现在,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房,还有汽车、水、电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已经不单单是“手递手”的产品,《消法》应对商品进行具体分类。第三是“服务”的概念,比如医疗,10年前都是公费医疗,不属于服务范畴,现在如果医疗服务出现纠纷,《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第四是“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否包括医疗、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算不算经营者,能不能适用《消法》,都没有明确。

  吴教授说,我国的《消法》是在1993年颁布的,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许多问题考虑并不周到,可操作性不强,处理一些纠纷时往往对法律的适用产生争议,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需要修改《消法》,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对于一直争论不休的“‘知假买假’是否恶意消费?”,“为获得双倍赔偿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恶意消费不是指知假买假,而是‘消费欺诈’的行为。”他举例说,有个“消费者”买了一件国产的商品,在开发票时,一定要让商家在产地一栏添上“法国”,商家不明就里,依言照办,结果此人事后又拿着这张发票说受骗要“打假”。这样的行为才应该认定为恶意消费。这种行为应该制裁,让他自己承担损失。

  杨立新教授还特别指出,如今商品房应该算作商品,其经营者也应当纳入到《消法》中的“经营者”的概念当中。在商品房的销售中,对于地产商多报房屋面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应该可以依据《消法》,获得被欺诈的那部分房屋面积价值的双倍赔偿。“这些必须在新的《消法》中加以明确。”

  惩罚条款暴露执法黑洞

  在现行《消法》中,虽然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规定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这些赔偿的标准不是很具体。举例说,对在商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9条情形的违法经营者,《消法》规定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吴宏伟教授不无担忧地说,这种几倍以上至几倍以下罚款数额的确定,暴露了对违法责任处罚的漏洞。这之间差距较大,谁来掌握量刑的尺度?这种适用幅度过宽的处罚,往往导致政府执法官员利用这一幅度谋私,因此《消法》在量刑上应有明确的界定。

  此外,《消法》第49条是消费者十分熟悉的双倍返还条款。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吴教授指出,仅规定双倍返还过于死板,惩罚力度还不够大。对于价位比较低的商品,实行双倍赔偿还是远远不够的,有些经营者并不在乎多赔偿的部分,消费者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补偿。所以,是双倍返还还是三倍、四倍返还甚至更多,应该根据商品价格来灵活掌握。在美国是赔偿3到7倍,希望在新的《消法》中有所突破,给不法经营者以震慑作用。

  精神赔偿应纳入《消法》

  如今,在许多消费者的投诉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精神赔偿”的字眼。但在现行《消法》中,并没有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因此,有关专家在谈到《消法》修改问题时,强调精神赔偿应尽快纳入《消法》。担任过多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的龙志兵告诉记者,有关精神赔偿的投诉最令消协工作人员头疼。受假冒商品及虚假广告侵害,修理、洗染、美发服务不满意了,都会涉及到精神损失,因为《消法》对赔偿数额没有规定,有些消费者便“狮子大开口”,动辄索取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给消协的调解工作带来难度。

  专家建议,有关精神损害内容应该纳

  入到《消法》当中去。这样一方面能给予消费者更加健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让消协及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消法》将增强可操作性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实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几大亮点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即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二是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商品召回制度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三是修订后的条例认为,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应当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据此,商品房买卖正式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四是精神赔偿初具雏形,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吴宏伟教授指出,现行《消法》是针对当时的消费环境制定的,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是造成其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吴教授指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9项权益,与之相应的经营者也有9项义务。但是,这些规定很笼统,适用困难。比如《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人身、财产损害包括哪些内容?《消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条款规定过于笼统,进一步减弱了《消法》的可操作性。”因此,专家们普遍认为,新《消法》将在可操作性方面予以加强,并增强其超前性,以避免将来再出现这种对法律“修修补补”的状况。本报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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