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有法可依《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出台,10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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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6:53 江南都市报 | |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谁有资格拆房? “办法”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除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但提倡被拆迁人选择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为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补偿标准谁说了算?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3月底前公布。 房屋拆迁程序更透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内容应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后土地用途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补偿问题依法解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评估不得乱来 对被拆迁人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被拆迁人要求不公示的除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安置有了保障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拆迁人对这类拆迁户的货币补偿额应足以保证他们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拆迁人应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 文/熊丹 李强 记者钟兴旺 实习生毛晖圆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