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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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7:4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苏北 记者 卷舒 舒阳)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实施。就此,省环保局9月1日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了贯彻实施《环评法》座谈会。 实施《环评法》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座谈会上,许多代表认为,这些规定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后整顿”的有效武器。 百姓有权对环境问题发言 有的与会代表提出,该法最重要的创新之一是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老百姓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发言,从而保证了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境评价作出了明确要求。 需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座谈会上,一些与会者提出了《环评法》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主要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规划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以及评价机构资质如何鉴定等。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将会影响《环评法》的实际实施及其效果。因此,建议“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对评价机构及其行为、评价质量应该有一个再评价的问题。”否则这些机构的商业行为要大于其行政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