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花园”将从住宅小区中消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8:55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仇宝红)昨天,一位欲购买我市一高档住宅小区一楼的消费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询问,开发商承诺的买一楼住宅赠送“私家花园”的说法是否合法有效。为此,记者拨通了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电话,得到的答复非常肯定,根据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今后的住宅小区不会再有“私家花园”了。 据悉,关于买一楼住宅赠送“私家花园”的促销手法,近几年在大连乃至全国都非常 在解答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庞喜录说,刚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第50条和第51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今后诸如开发商为了促销而许诺的买一楼赠送“私家花园”的侵害小区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还有物业单位擅自出让,或者业主私自封闭一楼楼梯空间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