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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欺诈 房主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2:00 今晚报

  刘先生来信说:我与业主马某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承租其名下两间临街门脸房。日前,“拆迁办”来人通知说:该房要拆迁,要我马上找房搬迁,并且在马某与我签合同前,他们已通知了马某。而我不但已交付了一年租金,并已为装修该房花费了十几万元。请问,我的这些损失该由谁负责?

  君悦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答复: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之15条2款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显然,马某明知该房已属于被拆范围,仍与他人就该房建立租赁关系,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马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有欺诈的故意,您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租赁合同,返还您已付的租金,并要求马某赔偿您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曹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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