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成”兵败长春“汇成”(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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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2:24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李雨滢 沈阳“惠成”遇长春“汇成” 被沈阳市政府评为沈阳市放心食品的“惠成”调料,在今年年初接到大量消费者打来的电话,询问他们是否改名字了。接到电话后,“惠成”对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长春汇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调料商标在发音和包装上与自己的产品极为相似。在进一步调查中,“惠成”发现“汇成”竟是自己以前的经销商。 今年3月,沈阳“惠成”认为长春“汇成”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万元。起诉后,双方曾坐在一起探讨解决的办法,但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7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惠成”遭到“汇成”反驳 在法庭审理时,沈阳“惠成”认为“汇成”的商标与“惠成”同音,虽然差一字,但两商标标志特别近似,构图成分和整体效果也近似,足以使人在概念上产生混淆。经市场调查,长春“汇成”从今年1月起,在市场销售的16种调料产品均使用“汇成”商标。沈阳“惠成”注册使用“惠成”商标后,在沈阳当地的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陆续投放了相应的广告,“惠成”商标先后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长春“汇成”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原告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销售下滑,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对于沈阳“惠成”的指控,长春“汇成”认为,两个商标的外观形状、文字、字的排列位置、图形、颜色、整体图案、字母及设计构思均不相同。“汇成”今年刚刚投产,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长春市,与原告的产品不发生冲突,而且原告未能提供公众认可其产品是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认为不受国家保护的商标无权诉讼他人侵权。 沈阳“惠成”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者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分别考察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及其组合的整体视觉效果或印象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驳回了沈阳“惠成”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沈阳“惠成”不服,提出了上诉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