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教师裸尸案追踪:自侦自鉴为何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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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20:14 千龙新闻网 | |
尸体上留有明显的伤痕 [千龙网记者于振华9月3日报道]在湘潭女教师裸尸案中,陈玉川的尸检结论推翻了前三次法医鉴定。陈玉川在接受千龙网记者独家专访时称,他们在尸检过程中遇到阻力,但他的结论依据是自然科学。而黄淑华对官方的结论怀疑的依据,则是来自社会的复杂性。事实上,家属对“自侦自鉴”的质疑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危害司法公正。 陈玉川细说四次尸检 8月中旬,有关黄静的第四次尸检结论表明:“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这一结果经千龙网率先披露后,立即在海内外引起轰动。人们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为黄静做尸检的陈玉川教授,他是如何完成这次尸检的?他的尸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9月1日晚上,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广州中山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法医学教授、博士导师陈玉川接受了千龙网记者的独家专访,他说,他和中山大学病理学教研组主任、教授、博士导师林汉良、副教授竞花兰、讲师成建定等5人来湘潭为黄静再次做尸检时曾经遇到阻力。 “我们赶到湘潭为黄静做尸检是带着三个目的去的。”陈玉川教授说,其一是要评价前面的三次尸检工作,其次是要找出“因病死亡”的证据,第三是要查清死亡的客观依据。 他们于8月1日上午飞到长沙,又立即赶到湘潭,下午稍作休息就和律师去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公安局局长杨建杰非常欢迎陈玉川教授一行的到来,并表示这次尸检有利于该局侦破此案。该局刑警支队一位姓胡的支队长也声称要全力配合这次尸检,第二天将派法医去协助,还可以把相关组织切片和标本提供给陈玉川一行研究。 而当天深夜,胡支队长突然打电话通知陈玉川,该局的一位副局长不允许他们做尸检。陈玉川说,8月2日早上,黄淑华打电话给胡支队长时,胡支队长没有开机,公安局的法医也没有来。黄淑华和律师只好又去找杨建杰局长,杨建杰表示坚决支持这次尸检。 但是,当陈玉川一行来到湘潭市殡仪馆时,该馆馆长却以没有公安局的通知为由不让做尸检,杨建杰立即给该馆馆长打电话表示同意做尸检,并答应借用解剖室,而该馆馆长非要律师写一个该局长电话通知的书面证明才得以放行。 “后来,黄淑华都给湘潭市殡仪馆馆长跪下了。”陈玉川介绍说,他们几个人进入解剖室,刚开始工作,却又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该馆好几个工作人员突然跑来把陈玉川他们都轰出了解剖室。理由还是该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不同意,最后,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是杨建杰局长给顶住了。陈玉川说:“杨建杰很正直,坚持让我们做完了尸检。”日前,杨建杰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补充说,为了避免作弊的嫌疑,是他自己决定不派法医前去协助陈玉川尸检的。 据陈玉川解剖尸体检查,黄静尸体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尸体表面起了水泡”,因而无法直接从尸体上确定其死因。但是,他们从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已经被甲醛固定的大体标本检验出,黄静的心脏“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冠状动脉“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 陈玉川分析说,风湿性心脏病的病理特征主要是表现在心瓣膜增厚和变形,而他发现黄静的心瓣膜是半透明的,腱索没有发生病理改变、弹性非常好,因而可以判断黄静并非是因风湿性心脏病死亡。而冠心病大多数是发生在中年人身上,它的病理表现为血栓的形成,这对于21岁的黄静来说,冠状动脉中没有血栓形成。 “所谓的心腔内可疑血栓是呈典型的分层结构,底层为沉淀的红细胞,上层为血浆、纤维素、白细胞。”陈玉川认为,这是人死后心脏里沉积形成的血凝块。而湖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黄静死于肺梗死”结论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陈玉川告诉千龙网记者,在湖南省公安厅所做的“(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尸检报告中,是说黄静尸体右心室中有附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从而引起肺梗死。此外,在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闵建雄参与的“(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鉴定中也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而死亡”。 由此可见,血栓的变化成了肺梗死病理改变的关键依据。而千龙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湖南省公安厅在“(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和“(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尸检报告中分析肺梗死病理时,并没有描述是鉴定人是如何发现附壁血栓的,鉴定人员都是依据“首次尸检”的首次发现。那么,首次尸检中,法医吴建群又是如何发现“血栓”的呢? 在湘潭市公安局做出的“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尸检报告书中,千龙网记者了解到,吴建群是在湘潭市殡仪馆“于自然光下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发现了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而当时在解剖现场的黄淑华告诉千龙网记者,吴建群是用肉眼直接发现“血栓”的。据陈玉川介绍,用肉眼直接辨析血栓是非常不科学的,血栓必须在显微镜下才能辨析。 黄淑华为何怀疑官方尸检结论? 陈玉川一行为黄静所做的尸检结果,虽然推翻了前三次由公安机关人员鉴定的结论,但是由于尸体腐败的原因,他们最终也没有找出黄静的死因。而在此之前,黄淑华又是根据什么原因来怀疑官方的尸检结论呢? 除了众所周知的当地公安机关的个别干警和个别法医存在的态度恶劣、工作不细致、不负责任的现象之外,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姜金有与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热心”火化黄静尸体、姜金有的“关系论”等言行,增加了黄淑华的疑虑。 8月23日下午,千龙网记者从湘潭获悉,当地政府部门通知黄静家属要强行火化黄静尸体,不但遭到家属强烈反对,而且遭到教育界人士的反对。黄淑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说,8月21日,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的一位姓伍的副书记打电话指示湘潭市湘潭县教育局,要该教育局通知黄淑华在这两天火化黄静尸体,如果家属反对,雨湖区政法委将采取强行措施对黄静尸体进行火化。 当记者问及当地政府要强行火化黄静尸体的理由时,黄淑华说,8月22日,湘潭县教育局的领导向她转述说,“黄静的案子立了,尸检也做了,姜俊武人也被抓了,应该火化尸体了”。黄淑华立即向该教育局表示,只要法院还没有判决,她就坚决反对火化黄静尸体,“因为这是犯罪的证据”。 据悉,黄淑华的决定得到了湘潭市教育界人士的广泛支持,湘潭市教育局和湘潭市湘潭县教育局的领导曾多次公开表态,一定要查清黄静的死因,在当地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之前,坚决反对火化黄静的尸体。 千龙网在第一时间对此作了报道,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响。广大网民强烈要求查清真相,严惩凶手,严处有关责任人。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8月26日,湘潭市政法委书记公开表态,不强制执行火化黄静的尸体,并对该市雨湖区政法委姓伍的副书记进行了批评。日前,湘潭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也向黄淑华保证,坚决抵制“毁尸灭迹”的丑恶行为。 “除了一些政府官员的一些言行令我失望以外,姜金有的态度也让我提高了警惕。”黄淑华向千龙网记者透露,3月13日,在有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书记张非、临丰小学党支部张书记、湘潭市国税局一分局副局长魏闻坚、平政路派出所一位姓曾的民警等十几人参加的协调会上,姜金有公然宣称:“我有一位战友现在湖南省公安厅当副厅长,不管你们告到哪里去,我都不怕,我已经稳坐钓鱼台了。” 一语既出,四座皆惊,这个副厅长到底是谁呢?8月19日,千龙网记者赶到湘潭采访时,杨建杰局长解释说,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朝维对此案非常重视,曾经亲自来过好几次湘潭“督促办案”,但是,杨建杰并没有证实姜金有和张朝维是曾经的“战友关系”。 相反,杨建杰表示,黄淑华在网上散布言论说,姜俊武曾经和多人谈恋爱,其中一人,姜俊武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该女不从,姜俊武将其致伤,并由姜俊武父母赔偿了十多万了事等等,后来经该局公安人员侦查,并无此事。杨建杰肯定地说:“假如姜俊武真有此事,那就是我这个当公安局局长的是在包庇罪犯。” 杨建杰还给千龙网记者介绍说,6月6日下午5点左右,他突然接到上级的电话,得知公安部派出的专家组在当天5点半左右抵达湘潭,让他作好接待准备。 杨建杰回忆说,当公安部专家组到达该局后,他们根本就不听什么汇报,而是直接分成三个工作小组,一组去临丰小学踏勘案发现场,一组去殡仪馆验尸取样,另一组去直接找黄淑华谈话,以了解情况家属的意见。在验尸得出病死的结论后,公安部的专家组立即向公安部领导汇报了情况,公安部早就准备好的第二个纪检工作组才没有派出。 “自侦自鉴”屡遭质疑 千龙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事实上,死者家属不服公安机关“自侦自鉴”的案例很多,比如四川南江县的徐岳案、河南巩义市的杨涛案等,这显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 9月1日,四川南江县政协委员、红光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徐银儒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他的儿子徐岳于去年刚刚考上研究生,却被严刑逼供拷打,然后,徐岳从三楼上落地致死,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据徐银儒回忆,徐岳的未婚妻张静对徐银儒哭诉说,2002年8月21日,他们突然接到南江县地税局长谢新民打去的恐吓电话说:“你必须于近日返回南江,到我办公室来,如你不来,我要杀死你全家。”徐岳深感意外,只好于8月22日晚上乘火车到广元,又从广元转乘汽车于8月23日到达南江,当天晚上8点左右被谢新民叫到他的办公室。 徐岳一进去,谢新民就软硬兼施地威胁徐岳必须承认与他二女发生过两性关系,并令徐岳写出书面交待,谢新民的两个妻侄杜斌(现任南江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长)、杜小松(现在南江县乐坝镇地税所上班),对徐岳戴上手铐,进行一阵毒打。 徐岳被打后仍未写出令谢新民满意的材料,谢新民又与他的两个妻侄一起实施暴打,将徐岳打得奄奄一息。当时大约11点左右,街上的路灯正巧突然熄灭,邻近摆摊设点的人,过路行人听到“咚”的一声掉下来一个人,就都围拢来看,发现徐岳仰面朝天落在一家美容店左侧。他是从县地税局三楼掉下来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尸检,公安机关做出的尸检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徐银儒介绍说,该县公安局为了尽快平息事态,让家属相信徐岳是“跳楼自杀”,2002年8月24日下午县公安局长薛举元和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代选才派法医张军等进行了尸检,认定徐岳“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属畏罪自杀”。 后来,徐银儒不服这个结论,他又到成都请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徐岳的尸体再次进行尸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一、据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徐岳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二、依据现有材料,死者徐岳额部头皮、左臂皮肤、左大腿皮肤损伤及双上肢腕部损伤不能用高坠损伤解释。”徐岳究竟是怎么死的呢?徐银儒表示,他还要设法请陈玉川教授来做尸检。 此外,河南杨涛案也是如此。8月30日,杨涛的哥哥杨春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说,今年3月,河南巩义市的大学生杨涛因涉嫌介绍销赃被刑拘,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当地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 “5月29日,我们带律师去要求公安局无罪释放杨涛,却被拒绝,结果杨涛反而于当晚死在巩义市看守所。”杨春介绍说,当地检察机关的法医的尸检结论为,杨涛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家属不服,连尸体都不让看。5月30日,家属要求解剖尸体鉴定被拒绝。7月7日,杨春再次申请对杨涛尸体进行国家级重新鉴定,又遭到拒绝。 “自侦自鉴”弊端有多大? 死者家属对“自侦自鉴”的怀疑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不禁让人疑问:“自侦自鉴”到底有多少弊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自侦自鉴”最大的弊端是导致司法腐败,危害司法公正。 日前,一起国内罕见的公安局领导“做假”案终于浮出水面,令人震惊的是,所谓的“张仁琼卖淫案”牵扯出四川省南江县公安局集体造假大案。 据报道,巴中市南江县城东派出所4名警察,今年3月23日晚上在前往一“疲劳恢复中心”抓卖淫嫖娼人员未果的情况下,将该中心一名叫张仁琼的没带身份证的女子带回派出所审问,结果该女“缢死”在派出所留置室。 张仁琼死在留置室的事很快上报到南江县公安局。当晚,县公安局局长薛举元召集副局长柳昆等连夜开会。据知情人透露,会上,局长们不是认真反省事情发生的原因,而是一起商量如何将这件事“抹平”。 会上,一名副局长提出建议:就说事发当晚城东派出所连续接了几起报警,所有值班人员都出警去了,而张仁琼在这期间脱下长裤袜后上吊自杀。大家都为这个“点子”叫好,在“群策群力”下,两起报警很快被制造出来:一起是城南劳动局对面有人打群架;另一起是断渠镇有人闹事。这样,根据“接警后5分钟内必须出警”的规定,值班的民警都出警去了。据了解,会上,局长薛举元严令各参会的局领导“别把这事说出去,谁砸我牌子,我就要砸谁的饭碗”。 根据警方“设计的事件经过”,3月26日,南江县公安局来人通知家属张仁琼死了,他们听后非常吃惊,连夜包车赶到南江。据张仁琼的父亲张永华介绍,来到南江县后,公安局安排他们住进宾馆,在他们的再三要求下,公安局终于在3月27日中午让他们见了张仁琼的尸体。 “我当时揭开一看,(张仁琼)左脸颊至耳根部乌黑肿胀。靠下巴处有一道乌黑的痕迹。整个尸体的肩部、背部、耳部均有乌黑的淤血肿块。”张永华说,他们当时就叫公安局的人解释清楚,这些伤到底是怎么回事?但公安局拒绝张家人对尸体拍照和查看死亡现场,而要求直接进行赔偿协商。 “我们不是来要钱的,我们要知道死因。”张的家人表明自己的观点。但南江县公安局在法医结论尚未出来的情况下,就告诉他们,张仁琼系“自缢身亡”。在3月28日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该公安局赔偿张仁琼家人5万元。但是,南江县公安局拒绝了张家人要其在协议上盖公章的要求,而只由局长薛举元签字。局长们的设计看来是天衣无缝,但事情很快败露。 张仁琼的家属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对张仁琼死亡前后经过的说明漏洞百出,且她身上的许多伤不能用“缢死”解释,因此,他们怀疑公安机关在张仁琼生前曾对其进行过刑讯逼供。就此,张家人已向南江县检察院提出了刑事控告,要求查清张仁琼死亡的真正原因,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介绍,当天晚上南江县公安局领导开会商议造假期间,被人偷偷地录了音。后来,这段录音被送至纪检部门。“这段录音后来成为攻破此案的一个有力证据。”这名人士说。今年5月,巴中市、南江县两级纪委抽调了大量的人员进驻南江县,终于将造假的盖子揭开了。 从张仁琼的案例不难看出,“自侦自鉴”很可能会危害司法的公正性。而如何解决“自侦自鉴”的弊端,成了法学界广大学者目前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鉴定机构山头并立,各自为政,司法鉴定混乱无序。”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卞建林撰文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约有五类,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各设有一套鉴定机构。公检法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没有必要设立鉴定机构。卞建林认为,法院作为采信证据的中立者,有权决定、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但不能指定自己的机构来做。对于检察院的鉴定机构要限制。对于检察院负责的自侦案件,为保密起见,对字迹鉴定、票据鉴定等与侦查职能相关的鉴定,应保留;其余的,应取消。由于需鉴定的东西通常要在现场提取,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保留。 卞教授还表示,各种鉴定机构重复设立,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现象,有些部门甚至互相扯皮,诉讼久拖不决。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要想解决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建立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鉴定法。只有这样,司法鉴定才能真正走向公正和权威,才能真正成为“证据之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