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设服务项目强收经管费用 金诚物业“创收”有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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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2:4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沙坪坝区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诚百货商场经营户同意,强行收取物管费之外的经营管理费,引起经营者不满。“我们不需要物管参与经营管理,但他们为了收钱强迫服务,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昨日,众多经营者向本报投诉。 经营者高先生介绍,金诚百货商场2000年10月1日开业至今,一直由金诚物业公司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今年3月,物业公司突然向经营户征收物管费之外 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经营管理费被迫交了,但经营户心里却闷得慌:物业公司收费拿不出依据,与经营户协商未果而采取强迫服务,这种“估买估卖”的目的只有一个——收钱。 金诚物业公司蔡经理对此辩称:“收物管费只负责物业管理,但是,平时我们还要替经营户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解决商场里发生的纠纷,这些都不属于物管范围,但我们又提供了服务,因此才收了经营管理费。” 记者问:“目前的定价有何依据?” 蔡经理回答:“没什么依据,只是觉得2元钱比较合适。” 记者问:“收费是否和经营者协商过,并且得到同意?” 蔡说:“没有。” 对此,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钟在勇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是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在收取经营管理费上面,物业公司和经营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停止服务,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强迫经营者同意。私定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法律根据。 胡 兰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