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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校撞伤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1:1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辰冯中婷)两个学前班的孩子在楼梯间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在地脸部受伤,治疗费前后花去近千元。随后,受伤男童的家长将“惹祸男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那么,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呢?河东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医药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由3方共同负担。

  2002年11月11日中午饭前,赵某某和张某某所在的河东某小学学前班的赵老师组织全
班学生上厕所,男厕在二楼,女厕在一楼。在一楼到二楼的楼梯上,赵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碰撞,赵某某摔倒在地。没在现场的赵老师闻听出事后赶紧跑上楼梯,发现7岁的赵某某脸上已经多处摔破。校方随后电话通知双方家长,并带赵某某到医院看病,赵某某右眼眼睑缝合4针,鼻梁右侧缝合两针。

  一审法院认为,两个男童均系无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及智力等因素,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无法做出正确、客观或合理的判断和解释。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在楼梯上发生肢体碰撞造成损害事实时,该校老师却不在场,属于疏于管理。学校收取学生的管理费,但未完全履行其管理职责,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学校也被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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