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保安科长强奸“女贼” 受害人索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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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1:47 新华网 | |
去年11月,一名潘姓女子在南京“好又多”超市偷了一双袜子被安全员抓获并遭殴打,后超市保安科长刘某将该女带至自己住处对其实施了强奸。刘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今年4月,潘女在北京律师的援助下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好又多”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民事诉讼将于今天上午9:00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并非缘起强奸案 昨天下午,快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刚刚抵宁的潘女代理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这次受辱潘女提起民事诉讼与强奸案有关吗?”“只是有一点联系而已。”赵律师对他的代理思路作了一个简要介绍,“潘女的整个事发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因偷东西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到超市保安殴打;第二阶段就是被超市保安科长带至其住处而遭到强奸。我们这次诉讼的起因主要在第一阶段中潘女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对于职员的粗暴行为,超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遭到强奸只是这一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是超市承担责任的加重情节。” 事发后超市的态度是关键 “相关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在去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因偷‘好又多’超市的袜子而被超市安全员拉到了办公室里遭到搜身并被殴打,这种行为显然是限制了潘女的人身自由,而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警察才能实施,对于自己单位安全员的这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好又多’超市怎能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律师说,“如果‘好又多’超市能够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主动的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不至于起诉,正是他们毫不理会的态度激怒了我们,咱们只能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昨天,记者想进一步了解南京“好又多”超市的领导将如何应对这场官司时,该超市的一位工作人员告知:经理去外地开会了。 索赔20万含“警示”意味记者问20万元的索赔金额依据何在,赵律师解释道:“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我们提出20万的精神抚慰金,主要是依据潘女的精神所受到的严重侵害及生活遭受的严重影响所确定的,同时这个数额对‘好又多’超市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我们这一赔偿要求,一点也不过分。”赵律师认为,“虽然潘某偷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但超市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潘某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却擅自对她实施非法拘禁和罚款,并伴有搜身、侮辱、殴打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潘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益,更严重的是,直接导致了潘某遭到强奸,致使其精神受到严重侵害。”(文/宗一多)·······-(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