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烧伤母女讨回公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2:06 云南日报 | |
近日,丘北县马头山村民委旧城村小组刘某接到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母女俩的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2000余元。至此,一起历时近两年的民事赔偿案件终于画上了较为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得从2001年6月15日那天说起。趁农闲时机,刘某领着儿子和女儿在丈夫的护送下来到县城东门市场,高高兴兴地准备乘车回娘家。经驾驶员张某默认许可后,三人坐进了 车主张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愿再承担责任,并说这是意外事故,他本人无过错,拒绝承担继续治疗费和其他费用,刘某的丈夫多次找其协商未果。刘某的家庭本来就不富裕,花去几千元的治疗费后,家中便一贫如洗,无钱继续治疗。刘某一家人心急如焚,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索赔有关费用,又苦于无钱交诉讼费和律师的代理费,在万般无奈之时,经人指点,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情况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当事人的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其代笔诉状送交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有关费用9万余元,并针对刘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一时无力交诉讼费的实际,承办人员多次与县法院协商诉讼费的有关事宜并得到了支持,县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并受理了此案。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员免费为刘某母女出庭代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刘某母女俩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五级伤残的结果,属被告张某发动车子后,驾驶室突然起火的行为所致,车主张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而作出开头的判决。当受害人刘某接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激动得热泪盈眶,再三感谢法律援助中心为她讨回了公道。王绍武(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