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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色情遭遇网络(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2: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2年4月3日,佛山网络警察清查南海市某地下网吧时,发现20多名上网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十二三岁的小学生。并且每部电脑都有浏览黄色网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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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虽然政府禁绝色情的态度一直异常严厉,但对付新的技术条件下的色情传播,旧有的管制方式和技术手段已捉襟见肘

  本刊记者/金凌云 刘英丽 王晨波 □吴佩霜

  如果不是接到举报,武汉警方不会注意到位于汉口国贸新都17楼F座的这套4室1厅的房
子。

  在这里营造出的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是6间“视频聊天室”。由几名年轻女性担任的“主持人”,每晚“坐镇”这里与网友们“交流”。

  被警方查获的存储在电脑中的视频聊天场景是这样的:几名衣着暴露的“主持小姐”正对着电脑前的摄像头,做出各种动作。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网络安全科一名陈姓警官对此作了一番描述之后说:“完全是挑逗。”

  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这个“视频聊天室”的经营者王某被称为“色情视频聊天的策划者”。但据说王对此颇为不平,他对警方说,尽管他非常希望“主持人”吸引到更多的网友来聊天,却也并没有授意那些“主持人”干“出格”的事情,因此,他只愿意承担“管理不善”之责。

  他对警方解释说,让“主持人”穿着那些由他提供的服装,是想展示一些台湾产的女性内衣以利推销。

  而另一种不同的说法来自那些聊天“主持人”。7月24日晚被警方现场抓获的一名“主持人”说,一段时间以来,“老板”王某眼看着视频聊天室经营业绩不好便心里着急,于是对她们旁敲侧击,多次要求她们“想办法留住网友”,有一次,甚至把台湾的一些视频聊天室里的色情场景演示给众人看,王虽未明言其用意,但已有“主持人”心领神会。

  警方最后认定的事实,是依据那些存储在电脑中的聊天情景作出的,王某和4名“女主持人”因“利用互联网非法制作色情信息”,被分别处以罚款和警告。

  经营者和“主持人”

  经营者王某来自秦皇岛,大学本科学历。其自述经历为:毕业后一直从事软件开发,曾做过生意,个人目标是“自己经营一个影音平台(网站)”。

  3个月前,王加盟了台湾一家专门经营视频聊天室业务的网站。王与它的联系最早也源于互联网:今年年初,王无意中看到这家网站在网络上发布的“出租视频聊天室”的广告,便在网上与对方接洽并最终签下租赁协约,租下其中6个“视频聊天室”,并在国贸新都租了一套房。

  根据双方的协议,那家台湾网站负责为王某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房租、水电费等一应开支(每间房的固定投入为每月3000元),并承担“主持人”的工资等。而王某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是那家台湾网站为他提供的6000元月薪,网上支付。他需要为网站提供的服务是“负责购置设备和组织人员”——设备包括电脑和摄像头等,人员是指“主持人”。在报纸广告中,王对应聘者的要求是“女性,中专以上学历”,另一个“隐性要求”则是年轻貌美。

  那些“主持人”承担的任务则是,想办法尽可能吸引更多网友——他们大多在台湾,互联网为这种新的经营模式提供了跨越空间的平台。在这种对方付费——每分钟5台币——的经营方式下,吸引更多网友的加入或者尽可能争取网友的“时间”,对网站来说直接意味着收益的增加,而网站收益的增加,自然意味着个人收入的提高。

  在聊天中有“出格表演”的赵某拥有中专学历,她说,做出那些举动并非本意,只是“感觉到压力并受到了暗示”。另一名向姓“主持人”今年7月初刚刚走出大学校门,她对自己找到的这份“工作”并不满意甚至“非常厌恶”,她想拿到第一个月的薪水便走人。已经在聊天室“工作”了十多天的向说,聊天中经常有网友提出无理要求,比如要求“赤身裸体进行交流”等等,令她感到愤怒却不得不忍受。

  这些女性原本是来应聘“文员”、“秘书”的——“老板”王某此前在报纸上登出的广告是这么说的——但被聘用之后,她们却走进了视频聊天室充当“主持人”。

  从4月份开始经营以来,这家“视频聊天室”3个月中前后招收了十几名青年女性,尽管不断有“主持人”因“不堪受辱”离开,但1500元的月薪仍然使许多人留了下来,根据聊天时间的长短还另有提成。她们的“工作”从每晚9时开始,直至次日凌晨4时。据称,其中一名主持人最高时月收入3000元。

  网警的有力与无力

  最初有警员判断这是“武汉市首例利用互联网进行色情经营”的案子,而媒体在对此的报道中也将“首例”作为了报道重点。

  但“首例”也给警方的取证带来了问题,经营者和“主持人”的各执一词,加之其它相关证据的缺乏,令警方的判断陷入了困境。而仅仅依据存储在电脑中的那些聊天片段,经营者王某和4名“主持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曾令警方颇费脑筋,最终,警方只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利用互联网制作色情信息”的名义,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在江汉公安分局网络安全科黄科长看来,查处网上黄色信息案件,掌握证据是一个难点。在本案中,如果没有查获那些储存于王某电脑中的聊天情景片段,此案最后的结果便可能陷入尴尬。

  这一尴尬透露出的信息是,在中国,虽然政府禁绝色情的态度一直异常严厉,但对付新的技术条件下的色情传播,旧有管制方式和技术手段已捉襟见肘。

  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网络监察安全中心副科长马晓婷一样,黄的岗位被俗称“网警”,他们是网络反黄的主要官方力量。

  他们的工作就是上网检索信息,借助软件检查网吧,“如果发现有害信息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治安案件的发生……”马晓婷介绍他们的主要职责时说。

  但是,他们与黄有着同样的困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警说,“网络色情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法律上也存有模糊,所以我们监管更多的是像网吧这样有针对性的地方,如果是在境外或私人家里,我们就很难监管了。”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说,与传统的淫秽物品相比,网络色情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制作网上色情图片、视频、文章的方式很简单,使用电脑、数码产品等设备制成后,上传到服务器即可。其次,网络色情交易有很强的隐蔽性,一切支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双方基本上不需要直接接触。并且,网络色情的传播无须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

  这给监管带来的困难是,一是境外的网站很难禁止。境外有很多中文色情网站,国内用户可以随时浏览,没有语言障碍。二是监管成本很高。目前已经侦破的网络案件,包括制作淫秽网站、散发黄色图片等案都是网警依据网络服务器进行跟踪调查。

  据了解,蓄意散发色情内容的人可以转移服务器,成本很低,而就此进行调查取证的成本就很高了,“因为终端用户可能不使用真实身份,即使使用真实身份也需要投入很大人力物力进行取证,目前已经查处的网络色情案件比例其实很低,监管力度还需要不断加强。”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

  法律的灰色地带

  网警的困惑,既是技术的困惑,也是法律的困惑。

  “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规性文件明确地给(网络色情)下一个定义。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肯定网络色情到底是什么!过去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一直滞后于国外。但是,在搭乘‘黄色’列车时,却在大步赶超国际潮流。”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说。

  其实,中国已经算是对网络色情立法较早的国家。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淫秽、色情信息;今年文化部又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刑法中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没有必要针对网络色情再制定什么条例。”刑法第363条设置了制作、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以致牟利,就可以定罪。还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是传播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刑法第367条还有关于什么叫淫秽物品的定义。

  另外,网络管理法规方面也有规定,禁止在网络上传播色情内容。“网络传播与其他传播只是途径不同,淫秽物品与网络结合传播更快、面更广,”陈兴良说,“当然,色情的定义要比法律规定的淫秽物品更为宽泛,如果达不到淫秽物品,法律上就不好管。”

  但陈兴良承认,目前,对付网络色情犯罪的最大问题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处理上难度。和其他途径传播方法不同,图书或者图片有实物,网络传播手段比较现代化,在取证上会有难度。

  北京警察学院那位教授也指出,当前的网络管理,只是处于初期阶段。他认为,在形式上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而实质是色情内容的信息或者网站仍然存在,并且数量极大。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无法使用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对此进行制裁或管制,因此许多门户网站大打“擦边球”。

  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振辉法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目前关于色情的法律规定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要,但根据数字化和互联网的特点,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制作、复制、传播以及是否牟利等方面尚有些模糊的界线,这给定罪量刑带来了麻烦。

  其次是法律的空间效力问题。有不少网民并不使用国内的服务器,而是把色情信息直接传送到国外的服务器上,而在该国这种情形并不违法。此外,外国人在外国制作的色情网站我国公民可以浏览的情形,也是值得研究的。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说,从互联网管理对象来看,我国互联网信息分级体系尚未建立,对于什么是色情信息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想认定某个网站的内容是否属于淫秽色情范畴,就得按照1988年12月27日由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里对于淫秽色情的定义。”王吉鹏说。这个规定距现在已经15年,社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已经改变了许多。

  法律滞后与缺失的代价是,中国的网络反黄更多表现为个人行为和司法上的挂一漏万,虽然赢得了眼球,但却收效甚微。

  配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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