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曙光实习生张丹范女士通过竞聘当上幼儿园园长不久,有关部门即收到大量举报她的匿名信,范随即被调离岗位。范怀疑举报信系该园现任园长秦女士所写,将其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范胜诉。范女士:诬告让我身心疲惫昨日,范女士向记者介绍:2000年5月,她通过竞聘当上武昌某高校附属幼儿园园长,前任园长秦女士调至其他岗位。2001年2月,该园内发现大量匿名材料,对范的人格进行贬损。其后,武汉市物价局、检察院、教育局等部门和武汉市多家幼儿园均收到举报该幼儿园和范女士的材料。虽然这些举报内容
经有关部门调查并不属实,但范仍于2001年底被调离,秦女士再次担任该幼儿园园长。范女士称,诬告信引起了各种流言蜚语,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压力。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看到了其中一些举报信,发现信封上的字迹同秦的笔迹“很像”,于是两次委托笔迹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得出系秦所写的结论。去年12月20日,范将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经过重新进行笔迹鉴定并确认举报信为秦所写后,今年6月20日,洪山区法院审理后判范胜诉。秦女士:我没有举报动机面对记者,秦女士则称:我没有写举报信。秦女士说,她于1998年担任幼儿园园长,当时范在该园办公室工作。2000年初,她推举范等人参加园长竞聘,自己则主动放弃了这一机会,离开幼儿园到别的部门工作。范调离后,有关领导请她回来再当园长,她开始不同意,后经做工作,才于去年6月上任至今。“我的经历表明我不具备写举报信的动机。”她说。那笔迹鉴定是怎么回事呢?秦说,她发现送检的多份材料中,只有一页系她亲笔所写,其他则不是她所写,送检前亦未经她辨认认可,送检方式不合法。另外,法院确定鉴定人时亦未征求她的意见,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目前,秦已向武汉市中级法院上诉。保护名誉权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审理认为,举报材料以捏造的事实和具有人格侮辱的表达方式,恶意贬损范女士的名誉,构成对范名誉权的故意侵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记者附言此案审理中,折射出让人欣慰的一面: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公民的名誉权也受到了法律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虽然该案只是一审判决,尚未最后定论,被告秦女士也提出了上诉,但这起因匿名信引发的官司告诉我们:不管是谁,只能在有确凿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他人的问题,而不应捏造事实匿名攻击、诬陷他人,否则极有可能惹得“麻烦”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