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申敏收养弃婴之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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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0:3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驻廊坊记者 庞永力 ◎新闻提示 申敏是固安县宫村镇的一位普通农民,1998年,仅仅出于一片好心,他收养了第一个弃婴。不料此后,更多的弃婴来到他的家中,而且这些弃婴中有的还是公安、民政部门送来 弃婴一个个来到他家 1998年深秋一个浓雾的早晨,申家发现了第一个弃婴,那时孩子已经奄奄一息,并且唇裂。他们把孩子抱回家,用热水瓶暖,守了4天才保住了孩子的性命。他们给这个男孩取名申博学。博学3个月大时,申家开始为给他治病奔波,前后花了四五千元。 这之后,1999年11月,宫村镇派出所发现一个被遗弃的唇裂男婴,因为固安县没有儿童福利院,派出所听说申家收养着一个弃婴,就去征询申敏的意见,申家没有拒绝,第二个孩子后来取名申博文。 凭空加了两个孩子,对于一个收入一般的农村家庭来说,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申家刚翻盖了房子,借了债,两年下来,房子没装修,欠账也没还。为给两个孩子治病,申敏四处奔波,终于与旨在造福唇裂儿童的“微笑列车”活动组织者联系上,为博学、博文争取到免费治疗的机会。 2002年6月初,宫村镇派出所打来电话,他们又发现一个唇裂男婴,申家又接纳了,取名申博才(后改叫申骏杰)。同年7月27日,派出所又送来“老四”申骏涛,因患先天性腹肌缺损,申敏带着孩子到京城求医,困厄下求助于首都新闻单位,结果北京电视台给予呼吁,当日得捐款7万余元,孩子有救了!(2002年7月30日、8月7日本报曾陆续报道) 事实上的儿童福利院 由于采访的关系,记者与申敏成了朋友,朴实无华的他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今年8月20日,记者又一次来到申家,申敏正在马路边的“申敏诊所”里忙。 申敏告诉记者,在“老四”之后,2002年9月3日,派出所送来一个女婴,这个叫申骏英的孩子因病3个月后夭折,11月24日,县民政局送来一唇裂女婴,叫申骏为,加上亲生的一女二子,他们现在有8个孩子! 夫妇俩比以前更加忙碌了。申敏的妻子李凤月为照顾孩子,有时忙得一天只能吃上一顿饭,晚上也不能睡个囫囵觉。原先女儿申大为为照顾弟弟妹妹耽误了上学,现在在石家庄白求恩医学院就读,大儿子申美涛读初三,小儿子申大山读小学三年级,3个亲生孩子每年上学的费用就需要万余元。夫妇俩又要照顾孩子,又要挣钱维持家计,实在忙不过来,就请了一位大夫共同打理“申敏诊所”。 现在得到捐助的老四正在养病中,捐款已转入北京慈善协会,该会每年为老四拨付5000元生活费(用完捐款为止)。考虑到申家事实上已成为“固安儿童福利院”,县民政局为两个弃婴提供救济,每月306元,乡民政所每年也救济180元。 有人赞叹有人嘲讽 在当地,申敏已是一个新闻人物。收养一个孩子、两个孩子还不够,收养6个!舍家行善,乡村医生申敏的人品令很多人叹服,可也有人不以为然,有朋友就直接骂夫妇俩傻。 申家现已负债4万余元,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负担将越来越重。记者问申敏再有孩子送来怎么办?他说夫妻俩得商量商量,现在经济困难不说,单人力也是问题,疲惫不堪的他们已没有更多的力气照顾好更多的孩子了。 听说记者要拍照,申家乱了起来:这个要洗脸,那个要换衣服,夫妇俩也因为一个要孩子漂亮,一个怕孩子着凉,而争执起来。看得出来,几年的忙累受下来,他们的爱心丝毫不减,这是拥有何等心胸的夫妇啊! 收养不符法律程序? 一心行善的申敏夫妇还遇到了另外一个难题。当地有一种说法是:“如此收养可能违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遗弃犯罪。” 首先,遗弃婴儿是一种犯罪,孩子尤其是残疾儿童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将负担甩给社会,应予严惩。公民一旦发现遗弃婴儿,应立刻报案,作为刑事案件由警方立案侦查。遗弃婴儿者,最高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由公安机关转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指定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者在民政部门登记后实施收养。 申家收养的6个孩子中,有4个是当?嘏沙鏊苯铀屠吹模钦呒复蔚缁傲蹬沙鏊盟敝怀疲阂膊檎夜牌ざ那咨改福徊槌隼础>咛辶浮⒄觳烨榭霾幌辍? 民政部门允许变通 固安县民政局救济科负责人赵崇福告诉记者,现在遗弃婴儿案太多,通常没有什么线索。固安县没有相关福利机构,一些收养政策不好执行,只有作些变通,谁愿收养谁收养,民政部门适当给些补助。 对于如此收养可能不符合法律程序一事,申敏说,相关政策他都知道,但他收养的弃婴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所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条款的限制,虽然他不太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但公安、民政部门都称———“先养着,等有了合适收养者再补给你相关费用”。实际情况是,不施救孩子就可能会死,所以他们本着先救命、再养活的原则收下了6个孩子。他们有儿有女,并不指望这几个孩子日后报答什么,他说:“关键是一养就有了感情,跟亲生的一样,不能割舍了!” 李凤月在电话里也表达了同样的心情:“你不知道我们在一起有多好,我们都成一体了,谁要弄走一个,我非疯了不可!” ◎法规链接 收养弃婴条件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孤儿的,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不符合收养条件,擅自领养社会弃婴的,均属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依法不予建立,由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派出所,动员其将弃婴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同时,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