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也有"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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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2:13 新闻晨报 | |
签过《员工保密规定》不遵守照样要判刑 晨报讯以优厚待遇挖取他人公司的技术人员,获到具有国内领先产品的生产技术,造成对方公司一定量的损失。日前,浦东法院就此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上海某科技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张某拘役6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披露原单位技术秘密的金某拘役4个月,罚金1.5万元。 1997年6月,金某被上海某新型材料公司聘为研究开发人员,成功开发了某涂料产品,受市场青睐。公司内只有总工程师和金某掌握该产品的配方和工艺,公司还分别与两人签订了《员工保密规定》的劳动合同。 2001年,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搭识了金某,因看好金某掌握的技术,便许以高报酬邀金某跳槽。同年8月,金某辞职但承诺遵守《员工保密规定》的条款。科技公司不久就推出新涂料上市,材料公司发现该涂料与本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后就报了案。 经专家鉴定,两家公司生产的涂料在配方、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属相同产品。又查实,科技公司共生产这种涂料10万余公斤,非法获利62万余元。 在法庭上,尽管科技公司的法人及金某否认侵犯了材料公司的生产技术和配方。鉴于专家鉴定等事实证据,法院认为,材料公司研发的涂料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技术和配方,又与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而金某在他人利诱下,将该技术和配方带到新公司生产,给材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科技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法人代表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金某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原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黄继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