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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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7:33 扬子晚报 | |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是记者9月4日在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南京市城镇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 根据南京市刚刚出台的《暂行办法》,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的,可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当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者,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不足以上缴费年限的,退休时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俞巧云)(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