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法学学者诟病“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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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8:38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严登峰/丁慧 9月2日上午,王某走出上海市长宁看守所。宣布释放通知时,法官再次督促王某偿还债务。年近50岁的王某是海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故意隐瞒财产,作虚假陈述对抗法院执行,于8月18日被法院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 像上述这样输了官司却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不鲜见,“执行难”被人们称为“法律白条”。中国人民大学以为法学学者以“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个人逃避”诟病执行难现状,并认为,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征信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法律白条”的现象。 2000年,海盛公司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期限满后,海盛公司只归还了100万元的本金及部分利息外,其余均未如期偿还。根据法院的判决及日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公房公司替海盛公司偿还了尚欠的本金款900万元及部分利息,但还剩余76万余元的的利息未海盛公司拒不偿还。法院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施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找当事人难,找到当事人之后,找财产依然难,找到财产,处理又难”,一中院执行庭赵副庭长谈及此类现象的时候显得无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荣伟先生认为,就目前来看,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司法腐败、干警怠于执行、执行手段欠妥、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逃避执行以及当事人客观上无力执行等原因上。但无论哪种原因,追其根源都集中在四个字上,即“信用缺乏”。 马荣伟以三个“信用缺乏”针砭执行难的现象:司法腐败是司法信用的缺乏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政府信用的缺乏问题,当事人逃避执行以及当事人客观上无力执行是当事人信用的缺乏问题。可见,从产生执行难的内在原因来看,执行难的根本解决途径在于社会主体信用的解决,特别是交易主体信用的解决上。交易主体的信用对于债务或判决的履行具有内在性,一旦交易主体具有充分的信用,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外在因素都无法成为当事人主动履行的绊脚石。因此,从法院的角度考虑,我国急需建立征信制度,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在上海,这一构想已经被付诸实践。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在网上公布资信极差企业的“黑名单”,这些免费公布的信息,目的在于加大社会各界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而且这份“黑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比如企业偿还了部分债务,将从“执行标的”栏下进行相关数字的减除,还清所有欠债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