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十万”构成拒执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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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8:38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沈凤丽 “执行难”仍旧是令法院头疼的问题。记者从昨天召开的“上海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上海市明确了“拒执罪”的具体数额,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财产达0万元的个人构成“拒执罪”。 会上,上海首次明确了“拒执罪”的数额标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1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或者个人达7万元,单位达70万元且占执行标的额70%以上;但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的财产,价值在执行标的额70%以上。 上海高院副院长傅长禄表示,拒执罪是今年年初执行工作的打击重点,目前已选取了二中院、普陀等法院多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法的案例,将尽快集中审判。对于“拒执罪”,傅副院长还进一步明确:在裁定上,上海增加了为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所作的裁定;犯罪主体上,上海明确在执行程序中被依法裁定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也是犯罪主体,当犯罪主体是单位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处以刑罚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