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明确拒执罪金额标准 单位拒不执行主管也可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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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20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从昨天的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本市已经明确了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金额标准。此外,拒执单位主管人员也可能受到刑罚。 拒执罪是《刑法》中的新罪名,本市政法系统最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本市拒执罪的金额标准就是根据上海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自行 据介绍,标准之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1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或者个人达7万元,单位达70万元且占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标准之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在执行标的额70%以上。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构成拒执罪。 《刑法》明确拒执罪的主体指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构成共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记者注意到,本市的细化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当单位行为构成拒执罪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处以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