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于处长“卡油”8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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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2:15 沈阳今报 | |
柏建义记者崔治 今报讯沈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动迁处处长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高速公路修建动迁工作之便,收取动迁单位的贿赂共计84000元。近日,经法院审理,于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收受巨款政府埋单 于某现已61岁。1999年5月,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为解决修筑沈阳绕城高速公路对该乡乡间公路的损坏赔偿问题,乡党委书记崔某送给于某人民币三万元,崔某以购煤款的名义将这三万元报销。同年11月,在于某的安排下,沈阳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给造化乡拨了60万元补偿费。 1997年春节前,辽中县杨士岗镇副镇长丁某为感谢于某在修筑京沈高速公路动迁工作中对杨士岗镇的关照,送给于某5000元钱。1998年春节,丁某又送给于某10000元钱,这两笔钱都被丁某以电井补偿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 2000年3月,于某对于洪区高速公路指挥部财会科科长韩某讲,需要一些费用,让韩某给拿。为密切上下级的关系,韩某从单位备用金中提出人民币4000元给了于某,该款以餐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 沙石料换了旅游费 1999年3月,于某去南方旅游前,新民市交通局局长焦某为了密切上下级的关系,让副局长刑某给于某送去人民币两万元,此后刑某将该款在下属单位法哈牛镇运管站报销。 于某旅游前,曾给辽中县交通局公路股股长舒某打了电话,说他要去旅游了,让其准备一些钱。舒某将该情况告诉了辽中县交通局局长李某,因于某在修筑京沈高速公路动迁工作中对辽中县交通局给予过一些照顾,于是局长李某让舒某给于某送去人民币一万元。2000年春节前,于某再次向舒某要钱,舒某请示局长李某后,又给于某送去5000元,这两笔钱以运输费和沙石料款的名义在下属单位城郊乡报销。 “蛀虫”构成受贿罪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9日以受贿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于某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