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龄童滚下高坡摔破肝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家长要肇事儿童家长和未设标志的施工单位负责 本报讯 (记者 张华 实习生傅清音)5岁男童曾成从5米多的高坡摔到马路上,家长昨日向本报反映说,他是被一名同龄的小伙伴因争抢水枪而推下高坡的,同时,开挖斜坡的施工单位也未设置防护标志,应为此承担责任。 来自江西的打工者曾广泽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反映说,他租住的房子位于湖里高殿一带,住所位于面临马路的一片高坡上。8月8日下午2时多,他和家人忙着搬家,儿子曾成在附近与两三个小伙伴一道玩耍。 这时,其中一名与曾成年龄相仿的小男孩抢夺曾成手中的水枪,争抢过程中,小曾成从5米多高的斜坡上摔了下去,一直跌到了斜坡下面的马路上。经医院检查,小曾成肝脏破裂,左腿大腿骨骨折,右眼摔肿。 曾广泽说,此后他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那名“肇事”的小男孩,得知他也是江西人,姓程,与曾成同为5岁。但其家长拒绝承认此事,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曾广泽认为,出事现场那道5米多高的斜坡是施工单位为修筑马路而开挖的,但开挖后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由此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施工单位也应为小曾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然而,曾广泽多方打听,还是无法找到施工单位。而小曾成的医疗费已经高达2万多元。 那么,施工单位与“肇事”小男孩的家长应怎样分担责任?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郑伟、曾思忠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设施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一种情况,如果能证明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错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则施工单位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至于“肇事”小男孩,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是加害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