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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热评:潘某状告“好又多”侵害人身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9:43 现代快报

  超市有权扣留殴打“小偷”吗?法律界人士热评潘某状告“好又多”侵害人身权案

  潘某状告“好又多”超市侵害人身权一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案件起因是潘某在超市里偷了十几双袜子而遭到了超市保安肆意殴打、搜身,并被扣留让家人带钱来交罚款,这一起因从法院先前的刑事判决书中也已经得到确认。据记者了解,这样类似的案例在南京乃至全国都曾发生过,那么超市真的有权对“小偷”实施罚款吗?“小偷”有没有基本的人权?

  “‘小偷’肯定是享有基本人权的!”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苏平律师开门见山解释道,“超市保安根本无权殴打‘小偷’,‘小偷’也属于公民,《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均不容侵犯,保安只能将‘小偷’送交有关部门处理。而保安的搜身行为更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搜身行为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任何个人及单位都是无权的,况且潘某是个女‘小偷’,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两位以上的女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超市几名男保安怎能去搜女‘小偷’的身?这种做法实在是太荒唐了。”

  “潘某因偷东西被扣留,这种做法更表示超市保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超市保安行使这种权力,难道这家超市就是公安机关吗?真让人不敢相信,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我们南京。”钱律师对这种漠视法律的行为感到极为愤慨。

  “好又多”超市某保安曾声称:“一旦有人在我们超市偷东西,那将被处以被偷物品价值的10倍罚款,实际上我们一般处以2倍、3倍、5倍。”对此,南京郭伟林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超市根本无权作出罚款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快报记者 宗一多 见习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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