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收水费:供水方?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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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日前,因不满供水方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而提起诉讼的山东省枣庄市的徐广胜律师,收到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终审判令某开发公司继续履行供水义务;付费方式按原告主张的“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方式履行。 居民不愿代收费物业停供水 2002年3月,徐律师所住的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多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徐律师曾多次要求纠正其强制住户代收水费的做法,而物业公司却对此置之不理。2002年8月的一天,物业管理处以徐律师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为什么要我抄表?” 酷暑难当,居民没有了生活用水,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律师,徐广胜首先想到的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徐律师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处及物业公司的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被告物业管理处继续履行供水义务,在以后的管理中按规定向原告抄表到户,并根据原告的水表计量收取水费”的判决。被告不服,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亭区物业管理处系山亭区房屋开发公司成立的下属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对外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山亭房建开发公司承担。而其与徐律师之间实行的“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合同履行方式符合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当前住房小区供用水方式的发展趋势,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未经徐律师的同意,以水费亏损为由,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并因徐律师不同意按变更后的合同交纳水费而停止供水,属违约行为,也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相违背。 因此徐律师要求,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恢复供水和在今后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水费究竟由谁收? 对此案,法律专家认为供水企业强行要求居民抄表收费承担差额的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很多居民提出,水作为商品,居民理所当然是水的消费者,理应享有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供水企业有什么权利强迫消费者无偿付出劳务,轮流为其代收水费? 法律界人士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居民一户一表,供水方抄表到户,居民根据自己的水表计量交纳水费。传统的抄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合同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居民没有法律约束力。山东省枣庄市的这一案例对推动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 供水方凭借其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居民按照单元总表交费,分摊总表与用户表之间的差额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供水企业不顾居民的合理要求,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强行停水的行为,不但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 相信,于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结束沿袭多年的霸王条款。 山东杨维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