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冷继昌)为做好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民政局、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和财政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对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责落实、鼓励捐赠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规范弃婴收养管理的规章,部分弃婴无法落户,损害了他们在教育、工作、婚姻登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新出台的《弃婴收养管 理办法(试行)》确定了由该市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和依法送养弃婴原则,对相关部门做好收养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收养人的收养条件进行具体规定,鼓励收养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捐赠。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捡拾的弃婴必须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统一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市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监护抚养。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为弃婴确定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工作,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的违法行为。《办法》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但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有收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残疾弃婴,鼓励收养人向市儿童福利机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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