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用名画作酒包装 叶浅予亲属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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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8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著名国画家叶浅予之女叶明明诉伊力特公司、澄港彩印公司、伊犁酿酒总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伊力特公司停止销售印有著名国画家叶浅予的国画作品《天山舞》、《乌鲁木齐晚会猎影》、《维吾尔族舞姿》的“酒瓶包装盒”,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澄港彩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酒包装,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叶明明赔礼道歉。 1995年1月,澄港彩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在该专利中使用了三幅绘画,系著名国画家叶浅予的国画作品《天山舞》、《乌鲁木齐晚会猎影》、《维吾尔族舞姿》,但事先却未征得叶浅予及其继承人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自1994年7月起,澄港彩印公司曾四次与伊犁酿酒总厂订立购销合同,为伊犁酿酒总厂提供带有叶浅予绘画作品的酒包装。此后至1999年10月止,伊犁酿酒总厂一直使用该包装生产销售“伊力特曲酒”。1999年5月~2000年间,伊力特公司也使用了澄港彩印公司的酒包装。 1999年3月,叶浅予之女叶明明发现伊犁酿酒总厂上述行为后,便与伊犁酿酒总厂交涉,但均无结果。10月,叶明明将伊力特公司、伊犁酿酒总厂诉至法院,2000年5月该案按撤诉处理。 2001年6月,叶明明等以叶浅予继承人身份将伊力特公司、伊犁酿酒总厂、澄港彩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澄港彩印公司未经许可在酒包装盒上使用叶浅予三幅绘画作品时,既不为叶浅予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叶浅予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澄港彩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伊力特公司与伊犁酿酒总厂作为酒生产企业,不知澄港彩印公司提供的酒包装盒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因此,伊力特公司与伊犁酿酒总厂对1999年10月前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伊力特公司接到法院受理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后应视其已开始知道该酒包装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之嫌,其应该停止销售该包装酒,但其2000年底才停止销售该包装酒,应当对1999年10月至2000年底的侵权行为与澄港彩印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伊犁酿酒总厂在1999年10月以后还有销售该包装酒行为,因此,伊犁酿酒总厂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郭京霞) | |